法律论文未成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014868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论文未成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法律论文未成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法律论文未成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法律论文未成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法律论文未成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律论文未成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论文未成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证据法,现行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中又不包含品格证据,以致司法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品格证据的运用尚缺乏法律依据的有力支撑;公安、检察、法

2、院三机关运用品格证据在程序上也不尽规范、统一;形成的文件、制度散见于所制定的若干意见和规定中,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较难全面维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较多运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它主要涉及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前科劣迹,学校和社区对其评价,其行为倾向、心理特征、诚实善良或欺诈自私等优良或不良的品格内容。关键词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现状;完善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一、品格证据运用的相关依据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相关性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存在的前提是证据与案件中待证事实有关,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在诉讼中就不会被采纳。常规

3、的证据是否包含品格证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但现行国际、国内立法中具有品格证据的零星规定,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品格证据的主要依据。我国1984年11月参加并缔结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简称北京规则)在“社会调查报告”一条中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在主管当局作出的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上述规定对涉讼少年案件中品格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清晰地表明了品格证据与明智判决之间的重要关系。涉及品格内容的一些规定事实上已经逐步渗透到刑事法律的制订与实施之中。如我国

4、刑法第65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74条又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的上述规定,虽然是就累犯而言的,但从品格证据的角度去分析,所谓累犯,实质上即是指有事实证明该行为人品格上具有前科劣迹者。这说明刑法:一是十分重视对行为人品格证据的考量,因为品格证据能够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与犯罪的必然性或偶然性;二是行为人的品格证据对其量刑具有直接作用,当该行为人在品格上具有前科劣迹时,刑律处置则有所区别。此外“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些规定也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运用人品方面的材料作为办案的参考或量刑的依据。这些规定都充分彰显了国家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也是我们开展未成年人品

5、格调查与运用品格证据的法律依据。二、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虽然品格证据的运用尚缺乏立法与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与有力支撑,但上海市公检法三机关经共同努力,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了积极实践和有益探索,只是在运用的方式、程序、证明的作用等方面还不尽相同。(一)公检法三机关运用品格证据的概况公安机关运用品格证据主要是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作参考。品格证据调查与收集的主体主要是案件承办人;调查内容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家庭情况、学校表现以及前科;调查主要在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阶段;品格证据材料一般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户籍证明、工作记录等

6、形式出现。检察机关运用品格证据主要在对未成年罪犯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作参考,并提供法庭作量刑的依据。品格证据调查与收集的主体为案件承办人或社会调查员(由学校老师或青少年保护办老师等担任);调查内容与公安机关相比,增加了对社会活动、个性特点、兴趣爱好等情况的调查,以及开展心理测试的内容;调查方式有访谈、函调等;主要形式有社会调查表或社会调查报告。审判机关运用品格证据主要在缓判或审判时作参考,包括庭前、庭中、庭后的有关环节。法官通过庭前参考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材料,或决定缓判,或确定庭审教育的内容;法庭调查中,法官通过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或询问法定代理人,了解、核实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等品格证据,或

7、通知社会调查员到场陈述社会调查内容,以供量刑参考;庭审后法庭教育时,法官则结合社会调查与品格证据材料,对未成年被告人今后回归社会指明方向。(二)品格证据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取证主体不尽统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品格方面内容调查取证的主体。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些取证主体各代表控、审、辩三方利益,其所处位置不同,以致取证的视角不同,重点不一,收集的证据材料也不尽一致、全面。目前,因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少年保护办老师也已成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调查的主体之一。因其与未成年罪犯之间并无任何利害关系,能确保采证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公正性,因

8、此较受当事人及其家长的欢迎和法院的认同。内容形式过于简单。目前,品格证据内容还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等基本情况,尚缺乏对其成长经历、社区表现、家庭环境影响、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等情况的挖掘和收集;品格证据的形式也比较单一,多数是嫌疑人的人口信息资料、户籍情况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表,因内容过于简单,未符合证据规范和要求,故较难得到法庭的认可并应用。证据采信缺乏统一标准。就目前侦查、起诉阶段品格证据的调查与收集情况看,办案人员主要是听取未成年罪犯及其家长的意见。但当深入学校、社区调查形成的品格证据材料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说法之间发生矛盾时,往往因没有统一、规范的采信标准,使办案人

9、员难以作出舍取,甚感左右为难。此外,当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将其有关品格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法院后,因缺乏法律的明确、统一规定,涉及品格内容的证据材料也难以像其他证据一样,在法庭举证阶段进行举证、质证,以致品格证据材料能否真正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据属性,并在量刑时得以大胆运用,尚存在较大差距。三、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取证主体可逐步向社会化发展。当前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仍占主导的情况下,品格证据全部由司法社工承担与国情不相符合。因为外来或外区未成年人在本区作案的,公安机关对其户籍等有关情况的调查取证都已经比较困难,若要让青少年社工来承担调查取证工作,则困难更多。因此,在现有条件下

10、,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青少年社工都可以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的取证主体,只是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及办案的不同阶段、作案对象的不同来确定取证主体,并逐步向依托青少年办保护人员、青少年社工开展品格证据调查的方向过渡与发展。证据内容形式应予明确、规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和品格证据运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对品格证据的内容与形式作相应的规制。如在内容上,可规定品格证据由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试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调查应包括家庭、学校、社区表现三个方面。既包括未成年罪犯的前科及不良劣迹等基本情况,还包括其教育状况、成长经历、家庭环 境影响、社区表现、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等。心理测试应包括

11、对个性调查问卷以及作出“重犯的可能性较小、可能重犯、无重犯可能”等行为评定测试结论。在形式上,可规定应以比较详尽的、具有一定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等书面形式予以反映较妥,并由调查人员签名、加盖调查单位公章,以符合书证的法定形式要件,且有利于在法庭上应用和判决书中具体引用。确立并完善品格证据采信标准。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与客观性的特 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

12、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征,涉及品格内容的材料要上升为刑事诉讼证据,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也应具备同样的特征。因此,建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运用中,一方面,要切实规范调查取证收集的过程与程序,以保证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另一方面,应当确立一定的质证规则和采信规则,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与程序。加强品格证据立法和地方指导性意见的研究。首先,要加强适用品格证据的工作实践,积极为理论创新和证据立法提供依据;其次,执法机关可根据一个阶段的司法实践,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

13、证据的收集、内容形式、采信标准、质证规则等,制定有利于办案的指导性意见或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品格证据的规范运用;再次,要在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建议立法部门就刑事证据确立未成年罪犯品格证据及相关程序与原则等,作出相应的规定,满足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实际需求。四、对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展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形势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并对其本人及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作用。首先,品格证据对于教育矫治未成年罪犯的方式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其次,品格证据对于开展法庭教育具有很强的辅助作用

14、;再次,品格证据对于准确量刑具有必要的参考作用;第四,品格证据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品格证据的准确运用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助于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而且能使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真正受益,有效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陈兴良教授曾经指出:”人格调查制度可以先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试行,不断地总结经验、逐渐完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推行到所有刑事案件。在试行取得积极成效以后,有必要在刑法与刑事诉讼中加以规定,使判决前的人格调查成为我国正式的法律制度。”我们认为,少年司法制度是综合型的制度,其应当也必然是一个社会司法体制先进与否的试金石。作为在域外已发

15、展为相对成熟的品格证据制度,其在我国全面运用的环境还不具备,但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品格证据有其探索和实施的必要。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87.Snell-Hornby, M

16、ary. Translation Studie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1987.Hu, Zhuanglin. 胡壮麟, 语言学教程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Jespersen, Otto. 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 London: Routledge, 1951.Leech, Geoffrey, and Jan Svartvik. A Communicative Grammar of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4.Li, Qingxu

17、e, and Peng Jianwu. 李庆学、彭建武, 英汉翻译理论与技巧 M. 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9.Lian, Shuneng. 连淑能, 英汉对比研究 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Ma, Huijuan, and Miao Ju. 马会娟、苗菊, 当代西方翻译理论选读 M.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9.Newmark, Peter.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London: Pergmon P, 1981.Quirk, Randolph, et al. A Grammar of Contemporary En

18、glish. London: Longman, 1973.Wang, Li. 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 M. 济南: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84.Xu, Jianping. 许建平, 英汉互译实践与技巧 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Yan, Qigang. 严启刚, 英语翻译教程 M.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1.Zandvoort, R. W. A Handbook of English Grammar. London: Longmans, 1957.Zhong, Shukong. 钟述孔, 英汉翻译手册 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3.Zhou, Zhipei. 周志培, 汉英对比与翻译中的转换 M. 上海: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