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务技能手册之二刑事诉讼书记员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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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的调研工作,增强调研指导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体现立足审判搞调研,搞好调研促审判的思想,强化省高院的调研指导的功能与作用,切实提高全省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2008年,省高院决定编印法院实务技能手册,供全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学习参考。编印法院实务技能手册是省高院服务基层的具体措施之一,目的在于从一定程度上解决面对大量案件,新任法官的实务技能不熟练,而老法官的传授又带有个人局限性,以及新老法官都渴望学习、总结教科书上没有讲过的岗位实用技能问题。内容涉及到审判、执行

2、和司法行政等方方面面,编撰中突出实际工作经验、操作要领和应注意避免的情形等点点滴滴,是简便而管用的法院工作“百宝全书”、“实用工具”。此次统一印刷的实务技能手册是省高院各业务庭、处、室在学习了上海等兄弟法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法院的工作实际编写的,是全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实践的总结,是集思广益、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省高院各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全省法院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较高的业务水平。我相信这些精心提炼的技能和经验,必将对提升法院司法能力产生积极影响,也必然在法院历史中留下深深的足迹。二八年十二月前言书记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审判工作的公

3、正与效率。为贯彻高院党组关于服务基层、服务审判一线的指示,由高院组织人员编写了刑事诉讼书记员工作指南。刑事诉讼书记员工作指南着重介绍了刑事审前、审理、审后等不同阶段的书记员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相关工作经验等内容。编写本手册的目的就是要让书记员全面了解刑事审判中书记员工作概况和要求,掌握工作技能和技巧,使书记员既懂得如何配合法官做好书记员工作,又懂得如何避免工作中的常见差错,提升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愿本手册能成为书记员在刑事诉讼中干好工作的好帮手。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和水平有限,本手册内容难免挂一漏万或存在错误,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二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一审庭前准备阶段(1)第

4、一节查收案卷材料(1)第二节送达起诉书副本(4)第三节帮助联系辩护人(7)第四节其他准备工作(8)第二章一审阶段(12)第一节开庭当日的准备工作 (12)第二节庭审过程中的工作(13)第三节调查、鉴定和合议庭评议中的工作(18)第四节文书印制和校对工柞(21)第五节宣告判决时的工作(24)第三章一审审结后阶段(28)第一节案件报结和结案信息的输入 (28)第二节办理上诉、抗诉案件有关手续(30)第三节判决生效后的工作 (31)第四节赃款、赃物的处理 (33)第五节诉讼案卷整理、装订和归档 (35)第四章二审阶段(41)第一节查收案卷材料(41)第二节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43)第三节开庭当日的准

5、备工作(45)第四节庭审过程中的工作(45)第五节庭审结束后的工作(46)第六节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提审(47)第五章二审审理后阶段(49)第一节文书印制和校对工作(49)第二节宣判及裁判文书送达(50)第三节结案信息输入(51)第四节退卷和归档(51)附件一: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53)附件二:普通程序案件审理笔录(55)刑事诉讼书记员工作指南第一章一审庭前准备阶段第一节查收案卷材料一、公诉案件 (一)查收起诉书 工作标准: 1、清点起诉书份数。公诉案件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起诉书增加五份。 2、核查起诉书上注明的被告人关押场所是否与换押证注明的相一致。 3、如果起诉书副本份数不足或起诉

6、书未盖检察机关院印,可及时联系,要求补正。如果两处标明的被告人关押场所不一致,应立即与检察机关联系进行核实。 (二)查收其他案卷材料查收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应由承办法官审查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公安侦查卷宗的册数是否同起诉书附注一致;检察机关是否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或普通程序简化审函;是否随卷附有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等。如发现问题应首先向本案承办法官报告,再协助承办法官与相关部门联系。(三)核查被告人换押手续 核查案卷中是否随卷移送了换押证,被告人换押手续是否齐全等。 工作标准:1、要按规定在换押证上填写法院立案时间和审限, 以立案时间

7、为起始时间,审限为一个半月。 2、“接收单位”处要盖接收法院院印。3、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与检察机关和看守所联系。 经验介绍:检察机关的联系人与检察机关联系一般与检察院公诉部门联系,承办人是起诉书落款处的具名者。(四)核查案件管理信息核对输入法院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案件信息,包括案由、被告人姓名、承办法官姓名及适用程序等。 工作标准: 电脑信息不正确的,应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 二、自诉案件 收到自诉案件后的工作大体上与公诉案件一致,不同之处主要有: 1、自诉案件材料中必须附有自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 2、核查自诉人书写的自诉状是否有亲笔签名或捺印,是否留有通讯地址和联

8、系方式等。 3、要清点随卷移送的证据材料是否与立案庭列出的接收诉状材料收据上的内容一致等。 工作标准:自诉状副本如系复印的,末尾处应有自诉人的亲笔签名或捺印。 经验介绍: 自诉状不符合要求的常见情形和处理方法 1、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自诉状或用彩色墨粉打印起诉状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应告知自诉人另行抄写、重新打印或复印后签章。 2、如发现非自诉人本人亲自前来起诉的,要注意查收代为自诉人的身份资料及委托手续,防止冒名起诉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起诉的情况发生。 三、案件登记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案卷材料接收后,应做好案件登记工作。 经验介绍:应经常保持与立案庭审查立案法官的联系,出现立案不符合标准的在自己联系

9、检察机关、自诉人的同时,也可以联系立案庭的法官,让立案庭补充材料,以便改进今后的工作。 建立书记员个人案件登记簿 为便于查询和备忘,建议书记员建立个人的案件登记簿,记录包括:案号、案由、受案日期、承办法官、结案日期、应归档日期、已归档日期、上诉、上诉回复等情况。第二节送达起诉书副本送达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至一百零八条规定执行。 一、公诉案件 (一)被告人在押的情况 应由二名以上审判人员(法官、书记员)携带工作证到看守所办理换押、提审手续。具体流程包括: 1、将被告人的换押证交看守所收押室,看守所凭换押证开具提讯证。 2、协助审

10、判人员凭提讯证提审被告人。 3、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 4、告知被告人辩护权利。 5、协助审判人员讯问其他有关事项。 6、要求被告人在送达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名、捺印。 工作标准: 1、提审时应当做好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制作送达回证。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上应记录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地点、送达人、记录人,应核对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羁押的时间。被告人阅读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后,在笔录上签“以上笔录看过,是事实。”并签名、捺印、填写日期。2、不得一人单独提审。 3、起诉书副本应保持完整、整洁,勿污损或折皱,保证被送达人能了解其中的内容。如果被告人表示不识字,应为其宣读。 4、如果笔录中有需要更改的

11、地方,应让被告人在更改的内容上加盖手印。 5、对于符合提供指定辩护人条件的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其有接受指定辩护的权利。也可告知其他诉讼的权利。 6、如果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否有异议,没有异议的,征求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并在笔录中注明。若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有异议,应立即告知被告人案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二)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况 如被告人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按照承办法官指令,以适当的方式(传票、电话等)通知被告人到法院。通知时应明确告知到法院的具体时

12、间、地点及联系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要做好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和送达回证。 经验介绍: 送达起诉书副本要点提示 1、询问被告人羁押时间非常重要。羁押时间直接关系到将来被告人刑期的折抵。如果被告人供述的羁押时间与起诉书记载不一致时,应立即向承办法官报告。2、遇到被告人拒绝签收起诉书副本的情况时,可请看守所警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和送达回证上记明被告人拒收事由,由送达人和看守所警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将起诉书副本留置送达。 3、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要求被告人携带身份证,便于核对被告人的身份。 (三)向案件的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可以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也可以用邮寄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可

13、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工作标准: 无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均要将送达、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二、自诉案件 工作要求可参照公诉案件。同时注意以下两点: 1、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自诉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并记录在案。 2、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制作讯问笔录,并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第三节帮助联系辩护人一、委托辩护人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如被告人要求亲友为其委托辩护人的,应联系被告人的亲友,告知有关情况。辩护人可以是辩护律师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被告人的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告知

14、被告人的亲属通知律师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工作标准: 1、如果被告人的家属拒绝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尽可能让被告人家属到法院制作一份调查笔录,记明有关情况,由家属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2、要将被告人家属拒绝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反馈给被告人,再次讯问是否还需要委托辩护人,选择由其他人委托或是不再委托辩护人,而是自行辩护。上述内容要制作讯问笔录,记录上述情况。 3、被告人亲友作为辩护人的,应由被告人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出具身份证明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该被委托人不是被宣告缓刑或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人的证明。 二、指定辩护人 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或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按照承

15、办法官指令,填写指定辩护人函,连同起诉书副本一份送达相关法律援助中心,由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三、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中不但要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还应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节其他准备工作 一、确定开庭日期、地点 起诉书副本在发送后,应及时向承办法官征询、确定开庭日期、地点。 确定开庭日期后可接受承办法官委托及时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中输入开庭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经验介绍: 安排开庭时间要点提示 1、注意开庭时间的计算,即在送达起诉书次日起第11天可以开庭。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时间不受送达起

16、诉书副本十日后开庭的限制。 2、在送达起诉书时,被告人否认指控事实的,案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十日后开庭的规定。 二、发布开庭公告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以公告形式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公告于电子屏幕或法院的公告板。 三、填写提押票或传票 工作标准: 1、对于在押的被告人,开庭需使用提押票将被告人从羁押场所提押到法院开庭。提押票上应写明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基本情况、提押时间等事项。 2、被告人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需用传票将被告人传到法院开庭。同时应开具法警值庭单交法警部门备案。 经验介绍: 开列传票、提押票要点提示 1、提押票和传票应是一人

17、一票。提押票备注栏必须写明被告人所在的监号或者被告人的番号、案由,以备法警在提押时核对被告人身份。 2、写明开庭时间是为了便于法警部门安排提押犯人的时间。 3、传票应在开庭三日前送达被告人本人签收。 4、开庭三日前将提押票、法警值庭单送交法警部门登记备案。 5、对于情绪不稳定,有自伤、自杀可能性的被告人应在提押票备注栏里注明,以提醒法警注意。四、通知公诉人及辩护人工作标准: 1、按法律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向检察机关送达出庭通知书。 2、开庭三日以前向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得知家属已经聘请辩护人的,应要求家属通知辩护人到法院办理委托辩护手续,

18、并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 五、接待律师阅卷 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到法院阅卷,书记员应依据法律规定和承办法官要求,给律师阅卷及复印卷宗材料给予必要的帮助。 工作标准: 1、律师到法院阅卷,首先应核实其身份,审查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等;对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还要查看委托权限,如果仅写明是“全权委托”,则应要求其进一步明确具体委托权限和内容。 2、不应公开的被告人检举材料及侦查、公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应给律师查阅、复印。书记员无法确定上述材料的范围的,应立即请示承办法官。 3、为了便于以后的联系,应让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书上注明其个人的联系方式。 六、确定合议庭成员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

19、件应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合议庭,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应通知合议庭成员,需要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在电脑信息系统内申请人民陪审员。 七、提前阅卷,了解基本案件情况 在开庭前仔细阅读案件资料,了解案情。 经验介绍: 提前阅卷,制作庭审记录首部 庭前书记员熟悉案件情况对其后的庭审记录有很大帮助。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中,会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内容,预先了解专业术语、证据材料的名称、证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名称等,这样可以使书记员在庭审过程中迅速作出相应的反应,提高笔录的记录速度、准确率和完整性。对于案件事实的了解,可以使书记员在记录时能更好地进行概括和归纳。 建议提前制作好庭审笔录首部。如被告人

20、的基本情况、合议庭的组成情况等,便于开庭直接进行记录。对复杂、生僻的专业术语,可事先组成词组储存在电脑中,一旦需要可直接插入。第二章一审阶段第一节开庭当日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法庭设施 开庭前应提前到达法庭,检查法庭内情况,确认诉讼各方标牌正确摆设,座席数量满足诉讼参与人数需要,庭审中使用的打印、扩音、速录、录音、摄像、投影、无线电信号干扰器等设备运行正常。 二、核查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清点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验收传票、出庭通知书。同时,安排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就坐,安排证人在指定的等候场所等待作证。 与尚未到达法庭的诉讼参与人进行联系,询问发生迟延

21、的原因,确认其是否到庭。无法联系到的,应及时告诉承办法官。 经验介绍: 1、法院徽章的佩带书记员在接待、参加庭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接待时要佩戴小号徽章,开庭时要佩带大号徽章。2、证人工作提示如安排证人出庭作证的,书记员应当先核对证人身份证件,并请证人在证人候审室或法庭外等候,并告知证人不要随意离开以待法庭传唤。 三、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工作标准: 1、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要求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与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进行核对;律师执照上记载的执业律师事务所名称与律师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函和授权委托书上记载不一致的,应要求其提交相关事务所证明并说明理由。 2、非律师担任辩护

22、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与授权委托书加以核对。 经验介绍: 注意观察旁听人员的情绪 重大恶性案件庭审前应注意观察旁听人员的情绪,如发现存在矛盾激化可能或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承办法官报告。 四、接收诉讼材料 在开庭审理前,辩护人或公诉人都有可能向法院提供材料,在接收材料时应在材料上注明收件人及收件日期。并按照承办法官指令将材料复印通知另一方。第二节庭审过程中的工作 一、宣布法庭纪律 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法庭纪律。 工作标准: 以站立姿势,匀速、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让旁听人员能够听清楚法庭纪律的内容。 二、制作庭审笔录和其他有关工

23、作 庭审笔录要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全面记录。 在审判长指令下,书记员还应协助处理庭审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如出现当事人情绪激动、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等情况时,应当协助审判人员维护法庭秩序,联系法警支援,做好取证工作等。 (一)庭审笔录 刑事案件庭审笔录大致分为三种:刑事普通程序庭审笔录、简易程序庭审笔录、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笔录。 工作标准: 1、按照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予以全面记录,以反映出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注意记录的准确性、客观性。 2、对于辩论各方就案件事实、情节、性质、结果、承担的责任、处理的意见等发表的看法、观点、理由、依据;对于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对于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法

24、官对其采取的措施等要进行详细记载。 3、笔录完成以后,应当交由承办法官、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阅。如有差错,要及时补正,待上述人员阅看无异议后签名。 经验介绍:1、书记员回避提示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一样,书记员如果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所列回避的情形,应自行提出回避。2、刑事审判庭审记录要点提示 (1)庭审记录不仅要忠实记录庭上的言辞问答,对法庭上发生的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动作,如:辨认赃证物、指认等同样要记录在案,否则将造成遗漏重要的庭审查明的事实。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记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认定的罪名及有关罪轻罪

25、重的情节是否有异议。此类案件,一般公诉人不出庭支持公诉,且多数进行当庭宣判。如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有异议,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记明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的姓名。多被告人的案件,注意记录每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笔录中可以用“被l、“被2”或被告人姓名直接记录。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要记明休庭情况。 (4)刑事附带民事审理的,在笔录中要写明是刑事附带民事审判笔录;要明确记录自诉人或附民原告对附带民事部分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及金额;不同于单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一般在开庭审理时要进行调解,对调解部

26、分要记明。 (5)必须完整记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要记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因。 (6)对于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的提问,被告人不予回答的,就直接记录“被告人沉默不答”。 (二)询问证人证言笔录 在庭审中,如果有证人当庭作证,笔录当庭宣读或交证人阅读,无异议后签字或盖章。 工作标准: 1、要记明证人的身份情况及法官告知其如实作证的有关义务情况。 2、证人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在笔录后更正。 经验介绍: 如何提高庭审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事先熟悉案情、当事人基本情况。 2、书写记录的书记员,可以在手边放一张白纸。如果有的时候记不下来,可以将庭审中谈到的人名、数字等暂

27、记在旁边的纸上,笔录上可以先留空,待记录间歇予以补记。另外,记录时也可以充分利用词组的作用,可以先记一个字,再空一个字,再记下一个词组的头一个字,以此类推,最后予以补齐,这样可以加快记录的速度又不失语句的完整。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失态的表现如哭泣、长时间沉默、愤怒等表情或举动在笔录上准确进行反映。三、庭审结束后的工作 (一)庭审结束时由审判长宣布“现在退庭”或“现在休庭”后,书记员应宣布“请全体起立”,待法官退席后,宣布“请坐下”。 (二)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笔录。 工作标准: 1、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要求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笔录或向上述人员宣读笔录,笔录无误后应签名或捺印。 2、被

28、告人认为笔录记录有误的,如确系记录遗漏或错误的笔录,应报告承办法官,在笔录的最后一页予以更正,直接写明第几页第几行,正确的内容应该是什么。不在笔录上直接更改。 3、如果被告人否认庭审时确实陈述过的内容或要求增补庭审时未陈述内容,应予以拒绝并报告承办法官。 (三)庭审后整理、检查工作 1、书记员在庭审结束后,应当做好法庭整理工作。 2、书记员在庭审后,可接受承办法官委托完成开庭信息的输入工作。 工作标准: 1、书记员应检查庭审录音、录像效果,检查庭审中使用的打印、扩音、速录、录音、摄像、投影、无线电信号干扰器等设备,确认正常后关闭设备。 2、发现庭审录音、录像系统或其他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

29、的,应当及时与技术部门联系。 3、不再使用法庭的,应及时关闭法庭电源。 4、及时输入开庭日期、结果、方式等开庭节点信息。第三节调查、鉴定和合议庭评议中的工作 一、制作调查笔录、工作记录 在第一次庭审后,有的承办法官可能要走访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有关证据。在调查过程中书记员需要制作调查笔录或工作记录。 工作标准: 1、笔录中要写明调查的时间,参与人员、记录人员。笔录完成以后,交被调查人、现场见证人员、调查人员阅看,无异议后签字。在无法采用其他笔录进行记载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工作记录将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2、调查笔录可以采用问答式或综合式进行记载。根据被调查对象的不同,记录其称谓时要有所不同。调查内

30、容要力求具体完整,力求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个别情况下也可以在笔录中反映被调查人的语气、神态情况,被调查人要在笔录上签名。 3、工作记录中要写明何时、联系何人、做何事,要有层次,内容准确完整。最后承办法官和书记员要签名。 二、委托鉴定 审判实践中,根据案情需要,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认为需要的可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伤势、残疾等级及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的三个期限界定也需要委托有鉴定资质部门进行鉴定。 工作标准: 1、依据承办法官指令,将鉴定委托书、案卷有关材料、被鉴定人的病历材料送交鉴定部门。 2、通知或安排被鉴定人鉴定的时间、地点,告知被鉴定人做鉴定应携带的材

31、料(身份证件、病历材料、鉴定费用)等。 三、调解 自诉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多次调解,书记员应制作调解笔录。工作标准: 1、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记录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及态度变化。 3、达成调解协议的,写明调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特别是涉及钱款的金额、偿还时间都要写具体,不能引起歧义。 4、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后果及权利、义务。 5、交由调解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阅看无异议后签字。 四、再次开庭 在第一次开庭后,辩护人、公诉人补充新的证据需要开庭质证的,以及简易程序转化成普通程序的案件,都需要重新按照普通程序安排开庭。 工作标准: 1、通知程序和要求可参

32、照前文。 2、简易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向公诉机关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应一并送达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函。 五、合议庭评议笔录 记明评议、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记录人员;如实记载每一个参加人员对案件有关定罪量刑等意见。笔录完成后,交评议法官阅看无异议后签字。对一个案件的评议可以有多次,每一次的评议都要如实记录。 工作标准:1、如实记载每个评议法官的意见以及意见转变过程。对于评议、讨论意见一致的写明评议、讨论结果;对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写明不同意见及最后的结论。2、判决书的最终判决主文必须与合议庭最后一次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多数意见相一致。 经验介绍: 合议庭评议笔录常见问题提示 1、评议时间与

33、宣判时间顺序颠倒,评议裁判结果的时间误写在开庭审理前。 2、合议庭评议无结论性意见。 3、评议笔录只有承办法官意见,没有评议结论和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 4、合议庭评议笔录不能真正反映合议情况,仅仅以判决书论理部分为模板复制。 5、遗漏评议法官签名或签名与实际评议人不符。第四节文书印制和校对工作一、裁判文书的印制 工作标准: 1、通过电脑系统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发送至文印室。 2、根据案件类型和实际情况,特别是案件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数,合理确定拟印制裁判文书的数量。 3、接收并校对印好的裁判文书。 4、校对无误后在裁判文书尾部“日期”与“书记员”间空档处左侧位置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34、5、携带已签发的裁判文书原稿,将印制好的裁判文书送院办公室用印。 二、裁判文书制作相关要求 裁判文书原则上应由法院文印室专门印制,如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自行印制的,应当严格遵循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要求的规定。 关于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应按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规定执行。 关于裁判文书的文书字体、数字、标点、计量单位以及印刷、版式、装订等技术要求应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裁判文书制作指南、全省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工作要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的指导意见(试行)(浙高法发20069号)执行。 三、裁判文书校对 裁判文书的校对是在裁判文书印制过

35、程中,按照裁判文书原稿核对印制的校样,对校样中文字、标点等差错及时改正;对原稿中明显的语病或失误向撰稿人提出,以确保印制的裁判文书不出差错。裁判文书的校对是承办法官(撰稿人)与书记员共同的工作职责。 工作标准: (1)文字、标点的校对。除看有无错别字、漏字、多字外,还应注意文书的主文与法官当庭宣判的内容或合议庭、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意见是否一致。 (2)程序的审查。案件是否超过审理期限;参加法庭审理的审判人员与文书落款的审判人员名字是否一致等。 (3)法条的适用。根据拟稿人所依据的法条与相关法律进行核对,看有无笔误或引用错误、遗漏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拟稿人沟通。 经验介绍: 1、刑事裁判文书易

36、出现差错之处提示 (1)要注意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年龄)、羁押日期、判决主文、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宣判日期、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2)多次犯罪的案件要仔细核对被告人的每次具体犯罪时间、地点,不要把犯罪时间和相应的犯罪情节搞错。 (3)多被告人犯罪的案件要仔细核对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要张冠李戴。 (4)刑事裁判文书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发现有差错的法律文书,尚未发出的应尽可能重新印刷,尽量不使用“校对章”。 (5)有差错的法律文书已发出的,应立即报告承办法官,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完整、规范的校对流程 (1)读校。即一人读原稿,其他人核对校样的校对方法,对文中出现

37、的空行、另起行、数字、标点符号或特殊格式都应读出。对容易混淆的同音字或生僻字亦应说明。 (2)对校。即由一人进行的,先看原稿再对照校样的校对方法。(3)复核。这是文书校对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指将最后一次的校样与经过更正打印出的文书进行核对的一种方法,要求校对人先将校样中标上改动符号的文字、标点等与打印后的文书进行对照,看是否已得到改正,然后再将打印后的文书通读一遍,审核是否完全正确无误。经过上述“三校”可以有效地减少文书差错,提高工作质量。第五节宣告判决时的工作 一、确定宣判时间和地点 1、征询承办法官意见,确定宣判日期,落实宣判法庭。 2、提前公告宣判时间、地点。 二、通知相关人员 工作标准:

38、 1、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宣判的时间、地点。 2、办理被告人提押手续。工作流程可参照前文关于开庭提押的手续。对于原在押,现判决为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分或宣告无罪的被告人,要在承办法官指导下填写释放通知书,与提押票一起送交法警部门;需要的,应协助承办法官联系好被告人家属或取保候审保证人在宣判当天到庭。 经验介绍: 宣判工作要点提示 1、不论是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宣判均要进行公告。 2、宣判应在法庭内进行。不应在办公室、看守所羁押室或其他法庭外区域进行。 三、制作宣判笔录 宣判时要制作宣判笔录。 工作标准: 1、笔录上写明宣判时间、地点、宣判人员、记录人员、判决主文、告知上诉

39、权利、期限。 2、记明被告人在判决后的态度,被告人如果在宣判后明确表示“要提出上诉”或“服判,不上诉的”,均应记入笔录。 3、被告人签名、捺印;承办法官、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名。 四、判决书送达 判决书除应送达给被告人、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外,还应送达给被告人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工作标准: 1、送达判决书时应要求被送达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写明送达日期。 2、当庭宣判的案件,依法应当在宣判以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公诉机关。 3、定期宣判的案件,依法应当在宣判以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和公诉机关。 4、判决生效以后,将文书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经验介绍

40、: 判决书送达时的要点提示 1、遇到被告人拒收判决书的情况,可参考前文被告人拒收起诉书副本的情况处理。 2、对于宣判当日没有到庭的有关人员,可以采用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并保留邮寄回执等凭证。 3、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安排好判决书校对、印刷时间,确保在五日内送达。 五、取保候审手续的办理 如果被关押的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分或宣告无罪或在宣判时刑期已满,需当庭释放的,应在承办法官指导下开具释放通知书。由于判决尚未生效,故应按承办法官指令,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工作标准: 1、在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决定书上签字。 2、被取保

41、候审人的保证人要签署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写明联系地址、电话。 3、将释放通知书交法警带至看守所,通知看守所办理被告人的释放手续。由看守所盖章的释放通知书回执应存卷。 4、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应送达被告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第三章一审审结后阶段第一节案件报结和结案信息的输入一、案件结案日期的确定(法律意义上的结案) 明确案件的结案日期,有利于准确填写、输入、报送各类案件管理信息。案件结案日期可统一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调整案件报结方式的通知(浙高法办200811号)确定: 出具法律文书的,以法律文书的落款日期为结案日期;不出具法律文书的,以结案报告报批日为结案日期。

42、以下情况例外: 1、裁定驳回起诉的一审案件,当事人未上诉的,以一审裁定生效日期为结案日期;当事人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的,以二审裁定日期为一审结案日期,二审裁定继续审理的,则一审案件未审结。 2、调解结案的以调解书送达生效日期或者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确认调解协议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二、关于归档报结(法院管理上的结案) 以归档报结方式结案是法院为了审判管理目的而实行的一种结案方式,是在案件审理、执行结束后,承办书记员将该案的诉讼(执行)文书材料予以归档,归档日期即为案件报结日期,仅用于法院审判管理,而不适用司法统计。 书记员应充分认识“法律意义上的结案”与“法院管理上的结案”的区别。 三、法律文书和电

43、子信息的输入 结案后,书记员可接受承办法官委托,按规定将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移送函等法律文书和案件主要信息录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注意录入日期与文书落款日期应保持一致。如果是涉外案件,应在法院名称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作标准: 1、以下内容应当输入:结案日期、结案案由;结案文书;结案方式,如判决、裁定等;宣判日期、法律援助、审委会讨论等情况等。 2、信息和裁判文书应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要求及时输入。 3、结案信息应当与裁判文书相一致,保证案件信息准确性。 四、信息核对 结案信息输入完毕后应认真核对,输入有误的应及时修改。如因电脑管理权限无法修改的,应及时报请承办法官或主管部门处理。 工作经

44、验: 充分利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 1、案件结案信息,建议在结案后随结随输,结一件输入一件,输入完毕后将该案的审判流程管理情况表打印出来。一是这份表格要装订入卷,二是表格上的案件审理信息和结案信息可为承办法官报结案件提供方便。2、建议在每月结案完毕后,通过审判管理系统按承办法官的不同打印一份该承办法官已结案件的清单和在办案件的清单。结案清单可方便承办法官报结案件。在办案件清单可使承办法官对手中的案件有一个了解,并且清单上也全面地反映了每个在办案件的尚余审限时间,便于承办法官随时掌握。第二节办理上诉、抗诉案件有关手续在上诉、抗诉案件有关手续中,装订上(抗)诉案卷和上(抗)诉材料、送达上(抗)诉状副本,由法院相关审判庭负责;上(抗)诉案卷的移送工作,由法院立案庭负责。 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如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送达上诉状、抗诉状 书记员在收到上诉状、抗诉状后须尽快将上诉状送达公诉人,将抗诉状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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