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论文试论如何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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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如何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 论文提纲 百姓维权的相对成本过高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降低维权成本特别是百姓维权成本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维权成本的概念入手,透过高成本维权的表现形式,寻找出维权成本偏高的深层原因并进行分析。从而阐明高额维权成本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的危害性,强调降低维权成本的必要性。但就该如何解决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呢?笔者从四个模式进行分析。一、给“消协”正名,让“消协”在维权行动中有合法的身份,对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能够构成威慑力;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是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措施,也将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三、设立赔偿底线拉高

2、侵权成本,此举将鼓励消费者进行维权投诉,对侵权者有惩戒性,也可起到警示作用;四、让“质检部门”属公益性,既可降低维权成本又可使检测鉴定结果具有公正性和说服力。本文在通过探讨维权成本降低的模式,便于将来在司法工作实践中作为参考,别再让昂贵的维权成本成为老百姓依法维权的拦路虎。正文 自1986年的3月15日以来,老百姓头脑中“消费者权益”的概念一年年清晰凸显,特别是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治化的时代。然而,无法否认的是,高价维权成本正在越来越严重地打击着消费者维权热情。据一项权威调查,73.28%的消费者认为在权益受损时,担心投诉费时费力

3、又费钱,得不偿失,51.02%的消费者因投诉成本太高而在权益受损时却步。业界人士认为,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维权成本问题,就很难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正保护。所谓维权成本一般认为是维权人就可能或已经遭受到的权益损失进行维护、补救所付出的代价。这种成本包括维权者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或所付出的费用等,同时也包括国家和社会中的各种机关、团体为此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如果这些成本高于权益本身,就是维权成本过高,反之就低。高成本维权的表现方式消费者在维权上的成本过高,是当前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当然,它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我们根据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力量的对比关系,把维权成本过高的类型主要分为平等型维权和不平等型维权

4、。平等型维权主要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而不平等型维权是指维权者和侵权者双方力量不平衡、不对等情况所发生的维权成本过高的情形,其不仅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也发生在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之中。高成本维权的深层原因百姓维权成本过高,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原因。但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权机关或部门维权效率不高,各维权机关有时在职能上重合或冲突,导致相互推卸责任;二是维权费用偏高,维权既包括当事人前期所花费的检测鉴定费用,还包括后期的诉讼维权费用;三是维权者的不正当维权行为增加维权成本;四是维权执行力低。即使维权能够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但由于执法机关不力或者其他的客观因素,往往导致

5、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无疑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维权的风险成本;五是维权程序复杂,时间、机会成本大。维权启动法律程序后可能要经历仲裁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或多种,这些都有严格的时限限制。这些时限无疑增加了维权的时间和机会成本;高额维权成本的危害性如今,我国在构建法治过程中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其不仅表明了对法律权利的重视,同时也表明需要通过法治的构建缔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然而,维权成本过高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维权成本过高,挫伤了维权者及其需要维权者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维权者不愿维权或不敢维权,使现代法律对权益保护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其二,维权成本过高导致

6、有的维权者避开合法的途径,而采取自力救济甚至非法的途径去解决纷争,现代法治构建的秩序就易遭到破坏,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难以维持;其三,维权成本过高,损害法律权威,也损害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发展。降低维权成本的必要性在实践中,不解决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偏高的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净化市场。因为商家和厂家为了销售产品的共同利益,很容易达成同盟,用价格、包装、退换货等各种手段来蒙蔽消费者。而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又因维权的高成本而不得不忍气吞声,问题产品和厂商因此越发得逞。所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应该不断改进工作手段、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收费,减轻消费者的

7、投诉负担,全面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对生产厂家和经营商家产生震慑作用,督促他们生产优质产品,销售合格商品,对市场和消费者负责任,才能从源头上根除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但就如何解决维权成本偏高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下面的四种模式将有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一)给“消协”正名事实上维权成本最低的方式就是消委会调解,据统计,近几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在70万件左右,为消费者挽回的经济损失数以亿计,实践证明,作为第三方的“消协”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消协”的社会作用和影响日益扩大。但由于消委会是民间组织,没有执法权,调解的成功率还不太高。但是,随着市场个案的复杂化,消协

8、的举证功能以及影子压力式的强制力,渐渐也显力不从心,很多事情只是浅尝辄止,甚至中途败退,不能穷尽根源,一抓到底。 消法着权益保护给予消协的定位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享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七大职能。 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消协在法律上存在两个“软肋”:一、没有行政职权;二、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当消协披露某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消协既不能采取行政措施,也不能直接状告商家,而只能采取调查、调解、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等方式协助解决。正是消协的尴尬身份,决定了其说话的份量不够大,不足以对商家产生威慑作用。 不过在笔者看来,以

9、上原因只是表面上的原因,消协遭遇尴尬的深层原因却在于,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还不规范。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消协“炮轰”的行业,往往是国有垄断行业(企业),这些行业既有国家政策撑腰,又有垄断地位壮胆,自然不会把消协的意见放在眼里。去年消协就对电信、邮政、汽车等行业进行过公开点评,其结果是这些行业的“霸王条款”至今仍有一多半没有修改。另一方面,目前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很多新形势下的权益纠纷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再加上行政部门执法不力,一些消费者权益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极大挫伤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同时让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变得肆无忌惮。被称为“杨青天”的广东省深圳市罗

10、湖区消委会的杨剑昌认为,目前,消协在监督消费市场健康发展领域和解决消费纠纷问题上没有权威性,比如哄抬药品价格引起的纠纷,根据职能,药监、工商、物价等部门都可以管,但到底谁管?由谁来统筹协调?首先,应明确消协的监督权,不仅要对商家监督,还要对行政部门行使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能情况的监督。同时,消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还应有协调组织的职能,能协调或组织工商、物价、药品监督、旅游、卫生、房地产管理、食品等部门,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第二,消协应有“调查权”,如没有调查权,仅依靠经营者“配合”获得资料,一些不诚信不守法的经营者以商业秘密借口回避调查,消委会的工作就半途而废。第三,赋予消协一定行政权,及时、快捷

11、地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商家,比如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及坑蒙拐骗的违法行为的商家,实行挂黄牌警告的制度,如商家不接受社会监督,擅自拆黄牌警告,申请法院执行处罚,更好地发挥消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作用。第四,赋予消协诉讼主体资格,由消费者协会出面代表同一类型的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一旦胜诉,所有涉及到的受害者都可以依照法院判决获得赔偿(二)举证责任倒置提供证据是打官司能否胜诉的关键,面对商家、厂商,消费者处于个体、非专业的弱者地位,在现在这种高科技时代,不可能让消费者成为“万事通”,对什么产品都有较深的了解,从而能在购买过程中就能保护自己。更多地还要靠完善的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维权成

12、本。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主要规定在民事实体法和司法解释当中,通过民事实体法规定无过错责任直接免除受害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或者推定侵权人有过错使原告人无须对被告的过错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实际中,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举证能力上 明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举证难使消费者在维护正当权益时受到极大的阻碍,除极少数特殊行业为反向举证外,

13、绝大多数都需要有消费者来提供证据,而消费者针对产品质量问题提供的证据,只能依靠质检部门的检测,这样消费者不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再加上昂贵的检测费、鉴定费用要由消费者先掏腰包,就使得本来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处入手。为此,把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入消费纠纷中,是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措施,也将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仅对因缺陷产品导致人身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责任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的范围明显过小,涉及面偏窄。产品缺陷只是产品质量问题的一种,何况,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损害往往有时间跨越

14、性和量的积累问题,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通过相关的检验、鉴定是无法得知的。鉴于此,针对产品质量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大大地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有利于这一弱势群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设立赔偿底线拉高侵权的成本高昂的成本使消费维权成为花费高、风险大又往往赔本的”买卖”,很多消费者只好自认倒霉,默默忍受假冒伪劣商品和劣质服务带来的损失。高昂的维权成本还给那些不法商家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使他们屡屡坑人而不被穷追、查处,大胆地赚昧心钱。因此,降低维权成本加大对制造假劣商品之厂商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提高厂商的”坑人成本”,促其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实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当务之急。据消费者权益

15、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与一些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下面我们不妨举些例子,相比之下就一目了然了。10年前,中国出口到美国的爆竹炸瞎一个小男孩的一只眼睛,美国方面提出赔偿500万美元的诉讼要求。后来经过多方调解,赔了9万美元。就在同一时期,中消协受理了一起投诉,一厂家的瓶装啤酒爆炸,炸瞎消费者的一只眼睛。厂家表示,因为没有相关规定,赔偿肯定不行,但可以对消费者进行补偿10箱啤酒,一箱10瓶,一瓶2元,总共200元。 在美国,一位消费者花4000美元买了辆汽车

16、,购买时商家说没有喷过漆,消费者后来发现是重新喷过漆的,消费者就以欺诈为由向商家提出索赔100万美元。最后法院裁定赔50万美元。 这么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关于消费维权方面的大环境还不尽如人意,消费侵权事件发生后,往往都是消费者自认倒霉,勇于较真的吃尽苦头,政府监督机关也干得很累,消费环境却并没有大改善。 笔者认为要真正改善消费环境,就一定要把维权成本降下来,而把侵权成本升上去。“在欧美等国家消费侵权都设有最低赔偿制度,比如在美国夏威夷,最低赔偿为1000美元,也就是说,不管买的这个货品价值多少,只要是侵权的事实被确认,那么消费者可以获得的最低赔偿就是1000美元。这就保证了消费者

17、在受到损害后,有维权的积极性。我们国家也应该及早建立鼓励消费者维权投诉的政策,尽快将最低赔偿金制度纳入法律体系,制度要体现对消费者有保障性,对侵权者有惩戒性,对其他经营者有警示性。(四)让“质检部门”属公益性鉴定难可以说是制约维权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像汽车、住房等巨额商品或是诸如手机、电脑等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的事后鉴定,绝大部分是由厂家或是商家自己鉴定,这样经营者既当教练员又当裁判员,就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直接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例如缺陷汽车产品,如果消费者想退货,就要面临着退车牌号、车架号及购置税等一系列后置环节,加上目前国内对缺陷汽车召回问题尚无正式的法律法规,如此一来,

18、消费者退货的成功率几乎等于零。鉴于此,如果说我们的质检部门是属于公益性,由国家拨款支持的话,我们就既可以降低维权成本中的检测、鉴定费用,(检测、鉴定机构仅收取少量的检测、鉴定成本费,不以商业赢利为目的)又使得检测、鉴定结果更具有科学性与公正性,说服力。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旦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不再因面临昂贵的检测鉴定成本,漫长的检测鉴定周期而不得不停下维权的铿锵脚步。降低维权成本,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与我国构建法治过程中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是统一体的。上述的降低维权成本的模式也非孤立而行,在实践中,将它们相互渗透,多管齐下,我们才能够尽量降低维权成本,确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别再让昂贵的维权成本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拦路虎。 Http:/www.86wed <消费者遭遇维权成本之痛> 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人民论坛> 2006年第10期 攀崇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11月第二版 第253页 Http:/ 攀崇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11月第二版 第256页 <河南日报>2006年3月16日版 河南报业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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