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审查逮捕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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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审查逮捕工作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重笔墨修改,其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逮捕手段,增加了逮捕的后续监督等,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新挑战,作为审查逮捕部门应转变观念,认真学习,积极应对。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修改 审查逮捕 应对审查逮捕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审查逮捕工作表现出来的逮捕率高、行政审批倾向性强等种种弊端,经过理论界的多年研究和立法机关的深入调研,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重笔墨修改,草案细化了逮捕的条件,完善了审查逮捕

2、的手段,增加了逮捕的后续监督措施。草案对审查逮捕制度的修正给审查逮捕工作注入了新元素,带来了新挑战。一、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审查逮捕制度内容的解读(一)细化逮捕条件,将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落到实处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设定主要是三个:一是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刑罚条件,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必要性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前两个条件即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一般都能严格把握,依法执行,但对第三个条件及必要性条件因规定的比较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故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一般仅流于形式,忽略不计,或对该

3、条件理解不一,导致法律适用不平等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草案对该条件进行了细化,对逮捕必要性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将一般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细化为五种情形,具备其中之一的,就认为有社会危险性,存在逮捕必要;对严重刑事犯罪和有前科、身份不明嫌疑人,认为其本身即具备逮捕必要性。该项修改使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不能仅流于形式,其和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一样,是需要证据和法理支撑的一项必经程序,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且可以有效避免逮捕措施的滥用,有利于减少司法恣意。(二)完善审查逮捕手段,凸显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审查逮捕工作的程序是侦察机关提供书面材料呈捕,检察机关审

4、查逮捕部门审查书面材料,得出结论,交由侦查机关执行。现行刑事诉讼法仅明确规定了审查逮捕工作中侦查机关必须提供逮捕理由,而未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使审查逮捕工作未能形成三角形的诉讼架构,缺乏司法的基本属性,给人以行政审批的感觉。草案为改变这一局面,特别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三种必须讯问的情形,同时赋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辩护律师等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权利,规定了“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该项修改彻底改变了审查逮捕程序的行政化倾向,

5、大胆引进听取嫌疑人及其委托律师意见这种对抗性的审查方式,真正体现出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彰显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诉讼化和正当化。(三)增加了逮捕的后续监督措施,为降低羁押率提供更大空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后续监督只是笼统地规定“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未作具体规定。草案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超期羁押顽症和不必要关押问题,强化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对逮捕的后续监督增加了一个条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6、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项修改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列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的一项常态性工作,填补了现行司法实践中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的监督盲点,最大程度地限制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符合司法改革关于未来将适当减少监禁刑适用的要求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审查逮捕制度的新规定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一)不予捕率会大幅提高草案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进行了细化,意味着在审查逮捕时必须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只有具备草案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才可以批准逮捕,这与以往“够罪即捕”、&

7、ldquo;以捕促侦”、“方便诉讼”,将社会危险性条件形同虚设背景下的审查逮捕工作相比,以无逮捕必要而对案件作不予批准逮捕处理的比率会显著提高。(二)办案中的对抗性明显加强草案赋予了律师、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审查逮捕时的参与权,审查逮捕不再是单纯地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辩解、证人的证言、律师的法律意见等一切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材料也会一同出现在经办人的审查视野之下,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相互制约,办案的对抗性明显增强。(三)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操作性不强草案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但未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

8、查的程序规则和实体标准,且由于公检两家办案信息并不完全畅通,侦查机关办案进展情况检察机关无法把握,嫌疑人羁押一段时间后到底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在目前这种工作模式和状态下,检察机关是难以真正进行“审查”的,也是难以确定有无羁押必要的,故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操作性不强,需要检察机关不断探索。三、审查逮捕部门的应对措施(一)认真研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准确把握法条内涵草案对1997年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相较1997年刑事诉讼法有很多改进和完善,审查逮捕部门作为以草案为操作准则的一线办案部门,应熟读草案的每个条文,了解其修改和增添的背景和原因,以便于草案实施后更好、更精准地执行。(二)树立“必要逮捕”理念,严格把握逮捕条件长期以来,审查逮捕工作的实践都停留在构罪即捕、配合侦查的层面。新刑事诉讼法实行后,审查逮捕部门应首先摒弃旧观念,增强“少捕、慎捕”意识,树立“必要逮捕”理念,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不仅应一如既往地重视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也应一并纳入审查逮捕的重点,做到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逮捕,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捕,符合法定条件能不批准逮捕不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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