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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就寝考勤制度及晚归、晚出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加强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管理,防止学生外出酗酒及打架斗殴,避免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暂行办法及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学生及学生宿舍的管理。第二章 就寝考勤制度第三条 学生处组织宿舍管理员及各栋楼层长分别在每栋学生宿舍值班室做好晚归、不归登记工作。 第四条 学院集中安排全院学生在宿舍统一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严禁学生晚归、
2、不归。学生宿舍实行星期天至星期四每天晚上11:00,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晚上11:30统一熄灯,学生必须在此时间之前回到宿舍,按时就寝。在此时间之后至次日凌晨6:30期间进入者为晚归;在此时间之后至次日凌晨6:30期间未回者为不归。第五条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视为不归。第六条 晚归学生进入公寓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一卡通等)并进行登记。未能出示有效证件的,由其宿舍长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因故(如看病、参加学院及系安排相关工作等)晚归须提供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作无故晚归处理。第七条 就寝考勤制度具体内容。就寝考勤制度,分三个层次实施:(一)实行学生晚归
3、、不归的每天汇报制度。各宿舍长每天晚上11:00负责将晚归情况报给层长,如有不归情况须于次日早上8:00报给层长,各层长将情况汇总后报给本栋楼楼长。各栋宿舍管理员每天晚上11:00至次日凌晨6:30期间登记好学生晚归、晚出、不归情况,交由本栋楼楼长。各栋楼长将情况汇总后报自律会宿管部。自律会宿管部汇总后于当日报送学生处。(二)实行学生晚归、不归的定期检查制度。此项工作由学生处牵头,学生处、保卫处、各系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对学生晚归、不归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作详细记录。(三)实行学生晚归、不归情况向所在系通报制度。此项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当天晚归、不归的情况由学生处于次日反馈给各系,辅导员须
4、及时做好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当周的学生晚归、不归汇总情况于次周二通报给各系,各系要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学生处授权自律会将学生晚归、不归检查结果于每周二在宿舍楼宣传栏进行公布。第八条 学生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方可申请晚归或不归,且须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请假审批手续按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及考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第九条 请假外出者应注意安全并按时返回宿舍,无特殊理由不得事后补假。第十条 对所报请假原因不实、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准假的晚归和不归者,将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第十一条 凡应在校住宿的学生,由于非正当理由晚归或不归者,按晚归、不归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第三章 晚归
5、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学院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对晚归的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第十三条 如因学院或系等组织活动导致晚归或不归,必须经学院或系批准,并要出具书面请假条备案。第十四条 学生若有特殊情况,导致晚归或不归,必须事先向辅导员请假,准假后,辅导员老师应及时向系汇报备案。第十五条 凡应在校住宿的学生,对非正当理由的晚归者,一学期晚归第1次由本人写书面检讨3天内交辅导员,并由本系负责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出现2次由学生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本学期综合测评总分5分;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1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减本学期综合测评
6、总分5分,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凡晚归者不登记而强行进出或无理取闹者及翻越门窗者, 第十七条对晚归登记虚假姓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负有监督管理学生晚归和不归的责任和义务,对本班同学晚归或不归应及时报告,知情不报者,影响本学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晚归、不归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取消“先进班级”、“文明班级”、“文明标兵宿舍”、“文明宿舍”的评比资格。第四章 晚出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学生在宿舍熄灯后外出视为晚出。第二十条晚上学生宿舍熄灯后,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宿舍楼和校门,凡晚出者,必须持盖有系公章的证明或院医院证明(如病情
7、紧急,可先治疗再补证明),并在值班室持证登记后方可外出。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熄灯后临时外出的,须征得辅导员同意。(一)熄灯后由宿舍楼外出的,须辅导员签名同意;辅导员当晚不在校的,由学生本人先电话联系辅导员并经值班的宿管员通话确认,同时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二)熄灯后未回宿舍,由校园内外出的,须辅导员签名同意;辅导员当晚不在校的,由学生本人先电话联系辅导员并经值班的校卫队员通话确认,同时在校门值班室登记。第二十一条凡弄虚作假晚出,包括编造虚假理由、请人假冒辅导员与宿管员、校卫队员通电话取得批准晚出的,或强行晚出的,一经查实,加重一级处分。第五章 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宿舍长、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负有监督学生晚归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应做好表率,督促同学舍友按时就寝。第二十三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的个人在解除处分之前各种评优、奖学金评定资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由于学生晚归、晚出、不归,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