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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本乡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乡安办负责统一组织实施。2、结合日常监管,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集中组织排查治理,每季度集中排查治理不少于一次,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归档登记。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乡安办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4、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乡安办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对本单位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乡安办
2、登记备案。5、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乡安办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6、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7、对重大(重点)隐患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并上报县安全监管部门。8、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乡安办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9、乡安办每月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归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