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之我见.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035011 上传时间:2023-03-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醉驾入刑之我见.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醉驾入刑之我见.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醉驾入刑之我见.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醉驾入刑之我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醉驾入刑之我见.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思考 摘 要: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的急剧增多以及很多司机的安全驾驶意识不强,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得不到有效管控,导致道路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出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其中包括醉酒驾驶行为。但醉驾入刑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存在很大争议,修正甚至反对的意见也很广泛。本文将针对醉驾入刑的问题阐述几个观点,表达一些建议。 关键词:道路安全事故醉驾入刑存在问题情节 一、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醉驾行为侵犯的不仅仅是交通运输安全,而是对更广范围的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即便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其犯罪发生的危险还是潜在的,而一旦发生损

2、害结果必将难以恢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曾说,“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笔者认为,醉驾行为危害社会,将其入罪无疑是必要的。1、醉驾入刑符合司法现状醉酒驾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构成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不处以刑罚,因此将醉酒驾驶归入交通肇事犯罪中,不符合刑罚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醉驾犯罪案件?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必须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而“醉驾”者一般都是并不希望撞死撞伤结果发生,大多数是

3、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饮酒驾驶行为来说,动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罚明显过重。根据刑法的目的和刑法的社会功能作用,将醉驾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单独规定“危险驾驶罪”,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因醉酒后驾驶交通工具导致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减少对公共安全的危害。2、醉驾入刑的效应显现醉驾入刑既是对居民行路权的充分尊重,又有助于对醉驾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刑罚的威慑。据统计,醉驾入刑以后,不仅醉驾和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大幅下降,而且饮酒后驾车的人数也大大减少。随着近期全国各地醉驾入刑案件的不断宣判,特别是高晓松等社会名人因醉驾而

4、被判刑,醉驾入刑不仅产生了显著的法律效果,而其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等社会效应也正在不断显现。二、醉驾不应一律入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醉驾虽已入刑,但是如果不考虑犯罪情节,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简单的搞“一视同仁”,全部追究刑事责任,既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1、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来分析我国刑法正面阐明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后,又以“但书”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这一行为对相关法

5、益所造成的侵害或威胁是否符合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醉驾能否一律入刑”也不例外。作为犯罪的具体类型,不但要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同时犯罪行为须符合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征。前者的判断依赖于刑法条文的明文规定,后者的考量则需要结合案件情节予以审慎斟酌。总之,不能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没有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设定情节限制,就突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特征的相关规定;“醉驾不能一律入刑”正是承认刑法总则效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应有之意。2、从醉驾的犯罪客体来考察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没有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便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核心问题是对醉驾的理解

6、,不能把醉驾行为等同于对法益造成了抽象危险,进而认定符合犯罪构成,成立危险驾驶罪。笔者认为,危险状态的判断必须坚持在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基础上,来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危险状态,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为,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制裁,同样也可以达到预防、教育目的,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动用刑罚所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等“副作用”。3、从醉驾危害程度的影响因素来考量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应该如何认定?这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因素具体分析。一是醉驾的时空环境。作为醉驾的时空环境主要是指影响醉驾行为危害性包括时间、人流和车流状况等要素在内的路况环境。深夜

7、时分,醉酒人在人车稀少的道路上短距离行使等情况,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极为轻微的,往往难以构成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威胁。二是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酒精含量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的影响就在于特定情况下,处于最低醉酒标准状况下的行为人可能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三是醉酒原因。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醉酒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因食用了含有酒精的食物或药品,如酒糟鱼、藿香正气水等造成的轻微醉酒的行为。对于此类情况的醉酒,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对较轻,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醉驾入罪是符合中国现状的,但“醉驾不能一律入刑”的观点也是符合刑法规定

8、的,应当从个案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在较大程度上平复公众的担忧和疑虑,树立和保障司法权威。为了能够更为公正、客观、统一地规制醉驾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由立法机关及时发布立法解释或者由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醉驾入刑标准。参考文献:1 胡江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确认与刑事法治的建构;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02期 2 李韧夫 李楠;王淑敏;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定性问题研究以解释权为重点;当代法学;2011年02期 3 潘星丞 交通肇事故意论以波普尔“试错法”为分析范式;东方法学;2010年04期 4 钱雄伟 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的法律建构;鄂州大学学报;2011年01期 5 张兵 风险时代的风险刑法以危险驾驶为视角J;福建法学;2010年04期 6 葛立刚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危险驾驶入罪规定的立法评介;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05期 7 张明楷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法学家;2011年01期 1 叶良芳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法学;2011年02期 1 周详 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法学;2011年02期 1 于志刚 刑法修正何时休;法学;2011年04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