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 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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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几个问题第4o卷第3期2011年5月吉林林业科技JOURNALOFJILINFORESrrRYSCIENCEANDTECHNOLOGYVo1.40N0.3May,2011文章编号:10057129【2011)03005704中图分类号:TU7l文献标识码:B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几个问题孙铁俊,孙少波2(1.吉林省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吉林长春130022;2.吉林省林业厅机关服务中心,吉林长春130022)摘要:吉林省从2008年开始,将利用5a时间,完成16.64万户国有林区棚户区居民住房改造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新建和维修改造住房832万m.本文从棚户

2、区改造范围的界定,维修改造的标准和内容,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之一,也是国家民生工程的重点项目.全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工程从2008年试点开始,到现在已开工建设8.38万户,建筑面积419.0万m,总投资45.67亿元;”十二五”期间规划林业棚户区改造还将开工建设8.26万户,建筑面积413.0万rn2,预计投资43.54亿元.全省共有18个国有林业局,4个森林经营局,69个县(市,区)林业局,以家庭为单位计算达29.o0万户.据统计,全省仅国有林业局亟待改造的棚户区住户16.64万户,面积达到58

3、2.4万m,其中:危旧房4.00万户,面积140.0万m.2008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2009年在18个国有林业局全面铺开,2010年又增加了4个森经局和32个县(市,区)的156个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我省的总体想法是,从2008年试点开始,利用5fl时间,完成l6.64万户国有林区棚户区居民住房改造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新建和维修改造住房832.0万m,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需投资9O亿元,其中申请国家投资24.0o亿元,省财政配套16.OO亿元,其他由企收稿日期:20110411作者简介:孙铁俊(1955一),男,黑龙江绥纷河人,高工,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

4、质量监督工作.业,职工自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建设住宅以中小户型为主,按户均建筑面积50rn2的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工程项目完成后,将基本建设成基础设施配套,满足居住功能要求的林业新区,彻底改变林区住房差的落后面貌,为全面解决林业民生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打下坚实基础.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实施,各地对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界定,维修改造的标准和内容,优惠政策的落实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为此,笔者就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提供参考.1棚户区改造的界定依据1.1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5、,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1.2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国家,省有关部门已经批复的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确定的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新建和维修改造项目.1.3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地方国有林场集中连片的泥草房和一57危旧房面积超过50%,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低收人家庭户数较多的居民点.1.4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新建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50m.,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超出50m以上

6、的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2林业棚户区(危旧房)的维修改造2.1维修改造标准经县级以上房屋鉴定机构鉴定,达到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国标)经维修改造后可继续使用一定年限的房屋;地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界定.砖木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在10a以上,20a以下,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在15a以上,3Oa以下.2.2维修改造的主要内容2.2.1房屋主体包括:外墙苯板保温,要求节能达到60%以上;屋面防水采用坡屋顶,楼房为彩钢瓦,平房宜为粘土瓦;更换防盗门,塑钢窗等.2.2.2室内设施包括:给水,排水,供电,供暖(局址楼房维修改造后必须集中供热,林场供热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楼道维修及楼道照明等

7、.2.2.3室外基础设施要基本齐全,达到正常使用功能.包括:给水,排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通讯线路,道路设施,选择增设绿化和亮化工程等.2.3维修改造必须依据省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3应享受的优惠政策3.1林业棚户区改造包括局址就地改造,局址易地改造,林场下迁到局址和林场就地改造的住户,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所有项目均按划拨方式供地,免缴土地出让金.列入国家年度建设计划的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地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符合当地政府用地规

8、划.一583.2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属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配套,企业自筹和职工出资相结合的方式建房,已纳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列入国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试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和其他相关税费.3.3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土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矿产登记收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耕地开恳费,地质成果资料费,用地管理费;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

9、偿使用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卫生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水利:水资源费,河道采沙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人防: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四项费用;税务:证书工本费,包括税务登记证,税务发票;环保:排污收费,包括污水排污,废气排污,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噪声超标排污,环境监测服务费;林业:树木砍伐费,绿化费,林地补偿费,林路损坏赔偿费;气象: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收费.3.4林业棚户区改造免缴政府性基金住房和城乡建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林业:森林植被恢复费.3.5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减半征收经营

10、性收费土地评估费,地形图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工程预算审查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费,工程监理费,给水增容费,自来水支线管网建设费,自来水水表安装费,电力综合服务费,电增容费,供热设计费,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供热管网接口费,环卫有偿服务费,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信息系统防雷质量检测费,有线电视管线建设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机顶盒收费.维修改造项目在减半收费的基础上按0.6一O.8计费,无有效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及私营企业不准收费.4项目的组织管理4.1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和优惠政策

11、,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协调解决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宜,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落实到各项目单位.4.2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省级年度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查,编制与上报,对项目实施监督与管理,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4.3省发改委负责会同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4.4省林业厅负责会同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提出详细年度建设计划拟安排意见,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初审,并

12、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整体推进.4.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会同省林业厅,省发改委将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各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规划,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4.6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供地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批准文件,确定改造项目用地供应标准,规模及时限,落实具体地块,并依法及时办理用地手续.4.7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落实省政府组织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开通绿色通道,切实做好棚改服务工作,以快捷方

13、式办理个人完全产权.4.8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各县市区林业局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负全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工作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危旧房)项目地块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上报,企业自筹资金和职工出资的筹措,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5项目的计划管理5.1省发改委会同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国家计划,省级年度建设方案,企业自筹资金,职工出资落实情况,在接到国家计划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转发下达详细计划.

14、5.2实施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组织建设,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确需调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6项目的资金管理6.1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府补助额度以每户50m为标准核定.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企业自筹资金,职工个人出资.6.2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对各项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必须依规限时转入项目责任单位,不能违规抵扣划转.7项

15、目的建设管理7.1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一59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建设管理.7.2在局址实施异地安置,原旧房符合维修改造标准且通过维修改造仍能正常居住的房屋,允许另行安排住户;因布局调整撤销的原林场场址办公用房可作为森林资源管护用房;对于局址,林场址棚户区为发展林业经济保留有一定使用价值的

16、房屋时,权属必须归林业局或林场所有,剩余棚户区危旧房必须拆除还林.7.3参与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的单位,应当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对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7.4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新建楼房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大宗设备,材料允许项目建设单位集中采购.7.5项目法人应当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实行分户验收.7.6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前做好群众意愿普查

17、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危旧房)居民意愿,与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签订回迁安置,易地安置,个人出资,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对改造计划,享受改造政策的人员及相应的住房分配方案,工程造价等须向职工和住户公示.7.7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搬迁居民.对确实无力出资的低保户等低收人家庭,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廉租房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7.8参加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住户,在足额交齐个人应交款后方可办理房屋完全产权.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一60一应当切实

18、做好改造后房屋个人完全产权办理,及时完善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规范住房维修基金制度.7.9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要求楼房室外给水,排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基本齐全,达到正常使用功能;平房供暖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8项目的档案管理8.1林业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档案是指局址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中心林场棚户区改造工程专项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建设计划,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用地审批,建设工程属地报建,拆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实施物业管理全过程的档案管理.主要包括:棚户区(危旧房)现状资料,相

19、关审批资料,改造拆迁资料,项目合同资料,工程档案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8.2归档的档案资料要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影像清晰.9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9.1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完成进度,完成投资,资金筹措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9.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专项稽查.9.3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国务院林业,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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