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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陕政发201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级有关工作部门: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2008年至2012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27.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目前我省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的棚户区中,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
2、民生,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住房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建设“三个陕西”的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 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兼顾其它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55万户以上,以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为标
3、准,使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制定全省和市县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补助,加大各级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3.因地制宜,多式改造。
4、要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注重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推进绿色节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按照“整体重建、保护改造、综合整治”分类实施。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就地安置;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棚户区改造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5.依法征收,营造和谐。棚户区改造项目
5、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一)城市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51万户以上。其中,2013年改造10.171万户。应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推进重点,并将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与城中村改造相适应的改造方案,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
6、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要配建总建筑面积10%-3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部分住房同时享受中央和省上补贴政策,以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万户。其中,2013年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57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各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1.6万户。其中,2013年
7、改造1.5766万户。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垦区危房改造0.4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0.34万户。要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垦区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三、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一)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1.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各市(区)、省级相
8、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2.加大省市县政府资金支持。自2013年起,各级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大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力度。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配套,积极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其他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市、县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
9、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补助。3.加大信贷支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主体作用,加强与银行业的合作,争取更多贷款资金支持市、县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建设。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
10、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5.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6.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
11、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资金。(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
12、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建,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一)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
13、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市、县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订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各市、县遵照执行。(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
14、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充分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职能作用,加强检查监督,对棚户区改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五、加强组织领导(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组织工作,特别是要
15、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二)部门形成合力。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2013-2017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年度任务分解、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目标责任考核;负责出台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向国家争取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政策和资金等支持。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和土地审批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相关减免和支持政策。(三)完善目标
16、责任考核。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考核办法,坚持“月排名、季点评、年终总结”,排名在陕西日报进行公布的办法,对各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要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使棚户区改造各类系统信息完整、真实、可靠。(四)加强督查检查。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的督查检查;各市、县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信息。要在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醒目位置悬挂永久性“陕西省安居工程”标志,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要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