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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房买卖补充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长沙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丙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注:丙方负责人作为居间方代表,是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合同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规定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本补充协议建立在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交易、居间费用进行补充协定。 1、 甲方承诺承担合同协定交易房产的产权变更,产权变更为商品房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另计价。 2、 乙方承诺承担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合法税费、交易费、工本费,凭发票给钱,包括: 1) 综合税:
2、房屋成交价1.88%; 2) 契税:房屋成交价2%; 3) 国有土地收益金:房屋成交价1%; 4) 交易费:6元/平米; 5) 工本费: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 3、 甲方承诺支付丙方居间费人民币 元整,分两次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房屋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签订当日,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余款支付时间为房屋产权变更完成当日,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4、 乙方承诺支付丙方居间费人民币 元整,分两次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房屋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签订当日,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余款支付时间为房屋产权变更完成当日,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5、 乙方承诺支付丙方按揭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于产权变更完成当日一
3、次性付清,在丙方按揭服务人员确已促成按揭手续完成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6、 丙方收取甲、乙双方的居间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内容约定如下: 1) 提供房屋信息,促成房屋买卖交易达成; 2) 提供房屋交易相关方面的咨询; 3) 提供达成房屋交易需要的相关服务:产权过户、完税、办证。 7、 丙方收取的按揭服务费包含的按揭服务内容约定如下: 1) 丙方负责派工作人员全程陪同跟进公积金贷款手续中的资料进窗、审批面签、立契过户、放款、办理抵押等相关环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使公积金贷款的顺利达成; 2) 丙方、丙方负责人、丙方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向乙方索要除按揭服务费之外的任何费用,由
4、丙方、丙方负责人、丙方相关部门和机构造成贷款过程的延滞,甲、乙双方均有权依法追究丙方、丙方负责人、丙方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法律责任,有权依法要求丙方、丙方负责人、丙方相关部门和机构分别退回在此前收取的甲、乙双方的居间费、按揭服务费,并退回甲、乙双方的有关证件。 8、 乙方承诺承担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合法费用,此项费用由国家相关部门收取,凭发票给钱。相关费用包含: 1) 担保服务费:贷款额0.5%; 2) 阶段性服务费:贷款额0.6%; 3) 评勘费:人民币肆佰元整; 4) 代收抵押登记费:人民币捌拾元整。 9、 经甲、乙、丙三方协定,如需进行公证,在长沙市雨花区公证处进行公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凭发票给钱。 10、丙方承诺除收取甲、乙双方协定的居间费和按揭服务费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名目收取甲、乙双方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提前支付居间费和按揭服务费,否则甲、乙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丙方返还此前收取的一切费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丙方即认定其为甲、乙双方完成房屋交易和公积金贷款手续。 11、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均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各自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丙方服务人员还须出示并复印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