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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本工程施工单位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市政桥梁、道路、照明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由施工质量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工程、设施的损坏。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保修期限约
2、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 年。 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5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后,由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在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义务保修,但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五、其它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限满。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