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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勤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因警力不足、临时聘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不包括公安机关聘用的文职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基层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和治安志愿者。 第三条 协勤人员的管理使用坚持统一招聘、分级管理,从严控制、逐步减少,先培训、后上岗,严格管理、严格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协勤人员主要用于县级以下公安机关的基层公安派出所、承担治安巡逻职责的巡逻队、治安队、交警队和警力严重不足的责任区刑警队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聘用协
2、勤人员。 第五条 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国内安全保卫、行动技术、反邪教、反恐怖、打黑除恶等部门、警种,不得聘用协勤人员;涉密事项、接处警和难于有效防止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的部门,不得聘用协勤人员。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协勤人员在民警的带领下,协助公安机关民警执行下列任务: 参与治安巡逻、设卡守候等治安防范工作; 参与社区警务服务性工作; 参与防盗、防爆、防火、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和宣传工作; 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参与维护交通秩序; 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 参与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非涉密性质的信息采集等工作; 协助完成其他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第七条
3、 协勤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应当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对在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下列行为或实施下列行为后被及时发现的人员,应当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告公安机关: 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 盗窃、抢劫、抢夺、哄抢、骗取公私财物的; 强奸、调戏、侮辱、拐卖妇女的; 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和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的; 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的; 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三章 纪 律 第八条 协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规定和有关协勤人员的纪律规定。 第九条 协勤人员不得参
4、与执法活动,不得使用武器警械,不得泄露警务工作秘密。 第十条 协勤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管理;文明值勤,礼貌待人;规范着装,接受监督。 第四章 聘 用 第十一条 协勤人员应通过劳务用工派遣方式聘用,也可以经当地*同意以其他方式聘用。公安机关聘用协勤人员比例原则不超过公安专项编制的25%,具体数量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实际核定,层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协勤人员聘用工作由劳务用工派遣机构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聘用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制定聘用计划和方案、发布聘用公告、组织报名、公开考试、体检、考核和政审、公示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协勤人员招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并自愿从事协勤工作; 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协勤人员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无违法犯罪经历,无因违反纪律、规定被公安机关解聘过的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协勤岗位的特殊性,对应聘人员必须严格政审,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政审必须填写政审表,政审民警按政审要求开展政审,填写政审结论并签注姓名,经派出所负责人签注意见并签名后,由派出所盖章上报。录用必须严格把关,经拟聘用单位所属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确定聘用的协勤人员,经试
6、用期考核合格后,填写申请派遣表,报经拟聘用单位同意后,与劳务用工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定,与劳务用工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并根据管理使用情况,决定续签、终止、解除协勤人员的劳动合同。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协勤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协勤人员的日常管理、使用和考核奖惩,由用人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协勤人员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及时兑现奖惩。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勤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和考勤制度; 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政治
7、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情况记载和汇报制度; 赃款、赃物、违禁品、拾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保密制度; 考核制度;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协勤人员在执勤期间统一着装。服装及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治安部门统一规定。严禁协勤人员穿着警服、佩带警衔和警用标志,或穿着、佩带与警服、警衔式样、颜色、图案相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标志。 第二十条 协勤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章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多次违反协勤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
8、响的;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有效投诉,查证属实的; 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勤务督察扣分三次以上的; 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应继续从事协勤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与协勤人员解除用工关系后,所在单位负责及时收回协勤服装、标志和其它公用物品。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该公安机关协勤人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并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政工部门负责编写和提供教育培训教材。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所属协勤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9、新录用的协勤人员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期限不少于15天,经考试考核通过后试岗3个月,试岗合格后,发给在岗培训合格证正式上岗。在职协勤人员必须每年组织在岗轮训一次,在岗轮训期限每年不少于7天,经培训合格后发给在岗轮训合格证。 第七章 保 障 第二十五条 协勤人员所需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申报,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协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健等福利待遇。对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协勤人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协勤人员因公负伤的,应及时予以救治、慰问;因公伤亡的抚恤事宜,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符合烈士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协勤人员和用人单位、劳务用工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公安机关、各相关警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