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 华为离任审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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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 华为离任审计制度华为公司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华为公司基本法及华为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 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

2、管理; 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离任

3、审计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实施。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大系统主管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它内部管理部门负责,离任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六条 人员 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审计

4、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审计总监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主管和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 第七条 工作职权 实施离任审计的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检查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和财产。 经干部部同意,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参加有关的会议;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

5、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根据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领导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离任审计的内容及审计分工 第八条 审计内容 对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1、 所负经济责任的落实情况:

6、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 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述职报告; 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 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 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3、 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4、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对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合作责任的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1、 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 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任

7、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 对外合作中的投资管理情况:如经济方面和文档等方面的管理。这些合作包括顾问合作项目和技术合作等。 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述职报告; 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 商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及公司代表与对方代表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 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3、离职人员要签署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 4、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第九条 审计分工 上述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分工原则如下: 经济内容: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

8、被审计部门的指定人员; 工作内容:本部门直接主管、接任人或指定人,审计部人员参与; 涉密内容:公司或直接主管指定专人。 对每一位离任人员进行审计,要填相应的表格。表格中要明确写出每类内容参与审计的具体人。为保证审计效果,该表中审计人员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审计。 在审计中,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不宜审计的部分内容可向相关最高负责人提出指定专人审计。 第四章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系统干部部,根据本制度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将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审计机构。 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准备 被审计单位接

9、到审计通知书后,通知离任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准备好如下资料: 离任时的述职报告及对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建议; 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 对子公司、事业部、各片区、办事处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小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单位财会和业务统计资料;单位历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和外部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审核记录;审计小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审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审计重点,拟就提纲,安排审计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就地审计 离任审计工作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 审计小组到达被审计单

10、位后,立即召开一次有被审计人员及被审计单位部分人员在场的会议,由审计小组介绍审计实施计划,离任时的审计还要确定离、接任责任的时间界限。 第十三条 述职 对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合资合作厂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时,在审计小组参与下,根据具体情况,由被审计人员在本单位干部会议或其它适当的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回答有关询问。 第十四条 取证方式 审计小组通过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分详式离任审计报告和简式离任审计意见书两种。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被审计人员述职报

11、告中所负经济责任落实情况真实性的审计意见;任职期内应由被审计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情况的审计意见;其它审计意见和建议。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的意见,并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审计小组三方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小组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审计机构的领导审定。 离任审计结束时由公司审计部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离任审计意见书要送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诉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离任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离任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或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申请复审。受理复审的

12、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期限 审计期限是指从审计小组进驻被审单位开始,至提出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 对内部调动的审计应在十五天内完成,对离职人员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限,对市场人员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对其他人员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立卷归档 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励及处理 第十九条 奖励建议 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小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理 对于重要岗位

13、人员的审计,公司保留追诉权,并且对重要岗位的离职人员要有相应的经济担保。 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权益: 1、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顺利、不清楚,致使上级主管无法接受; 2、被审计人员没有提供任职期间的所负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 3、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 4、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大系统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细则,以规范所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不提请或者审计人员工作不认真,以致被审计人员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被发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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