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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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创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原创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 保定律师 张荣安 我国农村的房屋,因绝大多数没有确权登记和发证,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往往是根据建造房屋所凝结的财富积累和分家协议确定。在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有的村民将*发给的“宅基地使用证”作为确定房产的依据,其实这是错误的。应当说,“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有着密切联系,但不是确定房产的唯一证据,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我国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而“户”是家庭成员的集合体。在各省制定的宅基地管理法规中,基本都确定了发放、审批宅基地的条件是以“子女结婚确需要分户”和“外来人口在本集体组织落户”等为基本条件。在一户中,最基

2、本的家庭成员往往有夫妻、父母子女甚至还有其他人员。一人一户是极少见的特殊情况。 二、一户一宅是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宅基地使用证中的姓名往往是一户中的代表人。一搬是这个户或者家庭中的家长。而房屋的建造、翻修,扩建和改建可以容纳家庭成员的共同积累,形成家庭共有财产。 三、宅基地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也有例外。宅基地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最早建造人之一。但农民之间可以买卖房屋形成房屋所有人与宅基地使用人不同、祖父母逝世将房屋留给孙子女房屋所有人与宅基地使用人不同、子女结婚后分家另立户,老宅基地使用证与新建房屋主人不同的情况等。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不代表房屋的所有权,但与房屋所有权有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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