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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商业银行外包风险,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 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 银行、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商业银行将原本应由自身负 责处理的某些事务或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 的经营行为。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或其所属集 团设立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外包活动 的最终责任。 第
2、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外包活动应制定外包的风险管理框 架以及相关制度,并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章 外包范围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外包战略发 展规划,确定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尤其是 重要业务的外包活动范围。 1 第七条 商业银行在确定某项外包业务是否为重要业务时, 应评估以下因素: 是否涵盖到商业银行大部分的信息技术、财务会计、 信贷处理及客户信息等业务事项; 业务一旦中断是否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声誉或利 润等产生重大影响。 在无法确定某项即将被外包的业务是否为重要业务时,可向 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咨询。 第八条 重要业务可参考但不限于下述业务事项:
3、业务操作环节:贸易融资及结算有关的单据处理和系 统操作等服务;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催收;信用卡营销与 催收;电子银行客户服务等; 数据处理:联行对帐;会计业务的影像处理及数据录 入;客户数据录入及维护;数据查询等; 信息技术:业务操作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护、网络安 全设计建设、网络银行应用系统设计开发和 IT 重要基础设备服 务等; 第九条 商业银行涉及到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能的业务 不宜外包。 商业银行涉及到内部审计职能的业务不宜外包给独立第三 方。 2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条 商业银行外包管理的组织架构应包括董事会、高级 管理层及外包管理团队。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4、 审议批准外包的战略发展规划; 审议批准外包的风险管理策略; 批准所有重要业务的外包安排; 定期审阅外包安排的有关报告; 定期安排内部审计,确保审计范围涵盖所有的外包安 排;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制定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制定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程度,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确保重要业务的外包安排在执行前及时向董事会及监 管机构报告; 明确外包管理团队职责,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三条 外包管理团队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执行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 负责外包活动的日常管理,包括尽职调查、合同执行 情况的监督及风
5、险状况的监控; 3 向董事会和高级经营层提出有关外包活动发展和风险 管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在华外国银行分行进行外包活动时,由管理层承 担相应职责。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关注外包活动的战略风险、声誉风 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国家风险等风险。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重要业务的外包必须经过和得到董事 会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在核准外包业务时,应评价或评 估以下事项: 可能影响服务提供商进行外包业务能力的实际因素; 评价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以及业务存量 与流量; 评估服务提供商的风险控制、业绩标准、业务策略、 管理程序、监督过程等方面; 判断服务提供商
6、与银行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外包安排; 评估重要业务的业务连续性; 其他关注的事项。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进行外包活动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尽 职调查时应注重评估服务提供商下述有关内容: 管理能力和行业地位; 4 财务稳健性; 经营声誉和企业文化; 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 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 对其他银行提供服务的情况; 商业银行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的外包活动涉及多个服务提供商时,应对这些服务 提供商进行关联关系的调查。 第十九条 所有外包活动务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或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相关条款: 外包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外包服务的保密性和安全
7、性; 外包服务的业务连续性; 外包服务的审计和检查; 外包争端的解决安排; 未履行责任的赔偿,补救和追索权; 对于具有专业技术性的外包业务,可签订服务标准协议。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分包或转 包的最终责任。本指引中所提到的分包或转包指服务提供商就一 项其外包的经营活动与第三方签约,将这项业务的一部分进一步 外包给第三方。 5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服务提供商在分包或转包时,应明 确以下事项: 外包合同或外包协议中应明确设立服务提供商分包或 转包的规则或限制; 分包服务提供商应严格遵守主服务提供商与商业银行 确定的外包合同或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包括安全和机密标准与相 关条款;
8、 主服务商应确认在业务进一步分包后继续保证其为服 务水平和系统控制负总责; 应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活动全部转包 或分包。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跨境外包活动时,应遵守以下 原则: 审慎评估境外国家的经济与政治环境、技术风险以及 境外权限的法律和管制风险; 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安全; 商业银行在选择境外服务提供商时,应明确其所在国家或地 区监管当局已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建立业务外包的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和机制,防范外包活动中断出现的风险,以确保银行业 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 6
9、对外包活动进行全面的外部审计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外包活动时,应向所在地银行 业监管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外包活动的战略发展规划; 外包活动的风险管理制度; 外包管理的组织架构;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的重要业务和跨境外包活动应 事先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外包合同的文本草案; 对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报告; 业务连续性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外包信息的安全及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外包时如遇下列事项,应 及时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合同期内终止合同; 突发事件的发生; 服务提供商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年 4 月前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提 交上一年度外包活动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外 7 包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该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 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