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开,评和中法规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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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开,评和中法规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开标,评标和中标法规解析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本条是关于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的规定。 一、关于开标时间。本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这一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使每一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准确时间,以便届时参加,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将开标时间规定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目的是为了防

2、止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与开标时间之前的一段时间间隔做手脚,进行暗箱操作。关于开标的具体时间,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情况,如果开标地点与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相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一致;如果开标地点与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不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有一合理的间隔。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谓公开进行,就是开标活动都应当向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到场参加开标。 二、关于开标地点。为了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能够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

3、好充分的准备。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本条是关于开标主持人与参加人的规定。 一、开标由招标人负责主持。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当然得自行主持开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招标合同的约定负责主持开标事宜。 招标人主持开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规定进行。包括:应按照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开始;核对出席开标的投标人身份和出席人数;安排投标人或其代表第 1 页 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指定工作人员监督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维护开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等。 二、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以确保开标在所有投标人的参与、监

4、督下,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堵塞在开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暗箱操作”漏洞,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本条是关于开标程序、开标要求及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的规定。 一、开标的程序。本条第一款对于开标的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

5、证。投标人数较少时,可由投标人自行检查;投标人数较多时,也可以由投标人推举代表进行检查。招标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是否需要委托公证机构到场检查并公证,完全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经确认无误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以后,确认密封情况良好,没有问题,则可以由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所有在场的人的监督之下进行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

6、内容。即拆封以后,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高声唱读投标人的名称、每一个投标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主要内容主要是指投标报价有无折扣或者价格修改等,如果要求或者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还应包括替代方案投标的总金额。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不能遗漏,否则就构成对投标人的不公正对待。 第 2 页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这是保证开标过程透明和公正,维护投标人利益的必要措施。开标过程进行记录,要求对开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包括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时具体参加单位、人员、唱标的内容、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等

7、都要记录在案。记录以后,应当作为档案保存起来,以方便查询。任何投标人要求查询,都应当允许。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

8、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规定。 一、所谓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 二、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

9、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三、本条第二款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作了强制性规定,包括: 评标委员会须由下列人员组成:招标人的代表。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经济方面的专家。其他方面的专家,例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采购项目,可以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第 3 页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过少,不利于集思广益,从经济、技术各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以便于在各成员评审意见

10、不一致时,可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产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保证各方面专家的人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占绝对多数,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4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高级职称,即具有经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定机构评定,取得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对于某些专业水平已达到与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相当的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因某些原因尚未取得高级职称的专家,也可聘请作为评标委员

11、会成员。 四、本条第三款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按下列方式确定: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本法对招标人选择专家的范围作了限制,即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选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行业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册,进入名册的专家应当是经*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选择的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人品等方面比较优秀的专家。专家名册中所涉及的专业面应当比较广泛,以便不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都能够从中选出本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的专家。 2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代

12、理机构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库,招标人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挑选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3一般招标项目,由招标人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特殊的招标项目,由于其技术复杂,专业要求较高,则可以由招标人在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五、按照本条的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投标人的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的人员或者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以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更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自己也应当主动退出。 六、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保证评标的

13、公正性。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 下进行。 第 4 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对于评标过程的保密义务和评标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的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从实际情况看,招标人应当采取的必要保密措施通常可包括: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对外应当保 密,以避免某些投标人在得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以后,采取不正当手段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施加影响,造成评标结果的不公正。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为评标委员会进行 评标工作提供比较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评标地点,并对该评标地点保密。 二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实践看,确实存在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非法干预”的情况。例如,有的地方*或*有关主管部门出于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需要,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于不顾,利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利,强令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本地方或本部门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强令招标人只能确定本地方、本部门的投标人中标;某些领导人以“批条子 ”、打电话或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评标活动施加影响,要求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按自己的意图而不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等等,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对这些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禁止。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

15、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规定。包括两层意思: 一、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遇到投标文件中所载事项内容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标人予以说明,以便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准确地了解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本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的,只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即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不清,可能会

16、产生歧义、容易造成误解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明确的内容,不得要求投标人再做出解释、阐述,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某些投标人以澄清或说明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二、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首先,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只能限于投标文件已记载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果某些投标人因其投标文件编写不完整,以图借评标过程中澄清、说明的机会补充甚至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次,投标人对于投第 5 页 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条所讲的“实质性内容”,

17、包括投标文件中记载的投标报价、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或竣工日期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应遵循的评标标准和评标结果效力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

18、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投标文件应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评估,主要是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技术方面进行评估。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 二、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如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这里讲的“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 基本概算。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

19、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对于超过标底过多的投标一般不应考虑。 三、按照本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是指评审阶段的综合性结论报告。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的评选之后,应向招标人推荐符合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不少于二至三人,以便于招标人从中选择一名最符合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者。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就是说,由中标人以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

20、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交给评标委员会,委托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直接确定一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中标。 五、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定招标项目,主要指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类招标项第 6 页 目的具体评标程序,可能与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有所不同,国务院如果对于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

21、本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中标条件的规定。中标条件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文件的评价标准 应按法律的规定都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综合性评价和比较。比如,按综合评价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进行评审时,应当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者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选取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投标作为中标。以综合评价标准最优作为中标条件的,在评价方法中通常采用打分的办法,在对各项评标因素进行打分后,以累计得分最高投标

22、作为中标。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一项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评标因素尽可能折算为货币量,加上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比较之后,确定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以该投标为中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标的是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而不是指报价最低的投标。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不正常的低价中标后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本条规定,对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将不予考虑。 按照本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只要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本条所列的两项条件之一,

23、就可中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以及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第 7 页 以否决所有投标。即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审后,如果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将所有投标都作为废标处理。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

24、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所有的投标都被否决,招标人不能再从落选的投标中进行挑选,也不能找另外的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自己确定中标人。而是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招标程序,重新进行招标。当然,如属原招标条件规定不当的,招标人应当在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后再进行新的招标。如确因时间较紧来不及进行新的招标或确有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再进行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对于招标人自愿选择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则

25、可不受本条规定必须重新招标的限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本条是关于确定中标人以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 招标投标应当是各投标人在公平、公正前提下进行竞争。在确定中标人以前,如果允许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就其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话,招标人可能会利用一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对另一个投标人施加压力,迫使其降低投标报价或做出对招标人更有利的让步。同时还有可能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行为,投标人可能会借此机会根据从招标人处得到的信息对有关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

26、行修改。这对于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律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以前进行谈判。 本条对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即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的规定。 第 8 页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

27、观、公正地履行职务。这里讲的“客观”,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带有主观偏见。这里所讲的“公正”,是 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要以独立、超脱的地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评审每个投标人的投标。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就是其职业道德的体现。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担负着最终提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重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认真评审每一份投标文件,将直接影响评标的结果,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定基本原则。 三、评标

28、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以防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影响公正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也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这里所说的“其他好处” ,在实际中有多种表现,如暗中给予、收受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赠送贵重礼品、邀请出国考察,甚至利用色情贿赂等。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要对评标过程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如果随意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将会对评标活动造成严重干扰,会给某些人在评标过程进行串通和暗箱操作留下可乘之机,将会对评标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

29、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负有通知中标结果的义务及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所谓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所谓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从国外通行的做法看,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到左右。 二、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其法律性质分别属于合同

30、法规定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这里讲的“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具体体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对中标人的损第 9 页 失承 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招标人对其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

3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以及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以特别法规定的形式,确定了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采取签订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招标采购合同应自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而不是自承诺生效时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成立。招标人或中标人不按本法规定订立合同的,应按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本条所讲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

32、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涉及招标人与中标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内容。如果允许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再行订立背离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 三、所谓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在性质上属于履约定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方式,也可以提供招标人所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履约保证金数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左右。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取得合同的资格,其已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33、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需要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情况。而从实际情况看,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又不可能每个项目都去主动进行全过程 第 10 页 的监督,所以本法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

34、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招标过程、投标过程、评标过程和签订合同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关于中标人对中标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选择了适合自己需要的中标

35、人并与之订立合同。中标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合同转包给他人。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 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实践中看,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二、所谓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对一些招标项目如大中型建

36、设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来说,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承包人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造价,保证工程质量都有好处。但分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本条第二款对分包行为规定的限制条件为: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 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中标项目的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分包只能进行一次。 三、一般来说,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标人负责,并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但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益,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本条规定,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因分包工程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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