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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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范本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在国登记注册,其注册地址在。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省市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 第三条 合作企业的名称为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为省市区路号。 第四条 合作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

3、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 第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合作企业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企业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 第十条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 其中: 面积平方米; 面积平方米; 面积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

4、元,其中:现金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元;工业产权折合元;其他元。 第十二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企业使用;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交付合作企业装修使用。 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期汇入合作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应汇入元,汇出的时间为,用途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企业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第六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办理为设立合作企业向中国有关主

5、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内的运输; 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协助合作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作企业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协助合作企业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协助合作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现

6、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作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合作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有关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批准。 第八章 利润分配和

7、偿还乙方投资 第十七条 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提取作为合作企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以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 其余部分按甲方、乙方比例分配。 第九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作企业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其中: 对外销售; 经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内销。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设董事会。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决定合作企业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合作企业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

8、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合作企业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委派,副董事长名,由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决定代

9、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合作企业设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日常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合作企业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合作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

10、偿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企业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合作企业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合作企业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合作企业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合作企业与合作企业工会或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企业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合作企业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

11、出纳员的人选,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作企业设审计师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章 纳税与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合作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三十五条 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该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

12、报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合作企业严重损失,或因合作企业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如董事会就上述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裁决。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或提交仲裁裁决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

13、失。 第三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元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一条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

14、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

15、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九章 文字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企业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有关的审批机构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合作企业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传真或电子邮箱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省市签署。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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