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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指对犯罪的认定和追 究刑事责任,必须主客观相一致。认定一个人的行为 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 且必须是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 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主观上的罪过是危害社会的行 为和结果的原因,而这个行为必须是主观上的罪过的必 然结果。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刑事责任原则的哲学依据在刑法发展史上是不尽相 同的。唯心主义的天定论认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既不 决定于教育和文化水平,也不决定于周围的自然和社会, 而是决定于自身。一个人犯罪,正是由于他自己身上
2、有 “邪恶的意念”,责任全在罪犯自身。这种理论,不承认存 在决定意识,看不到意志、意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因而 是反科学的。机械唯物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人的意识和意 志是完全受客观世界支配的,毫无自由可言,人的犯罪是 客观必然性决定的,与主观意志无关。追究罪犯的责任不 因为有意志自由,而是为了防卫社会。这种主张也是不科 学的。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 受因果性支配的。作为客观世界组成部分的人类,同样受 因果性的制约。人的意识和意志作为心理现象,是由客观 现实决定的,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而人的行为,包括犯 罪行为,则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是意识和意志的 客观化的外部表现。马克
3、思主义的决定论,既与唯心主义 的天定论划清了界线,强调客观现实对人的意识、意志的 决定作用;又与机械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划清了界线,承认 人能够反作用于客观现实,指出人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人 的犯罪意识、意志是社会上犯罪现象、毒素所决定的,但 是否走犯罪道路,则是人们意识和意志的选择。可见人的 意识、意志是有自觉能动性的。相对的意志自由是人的行 为的直接决定者、支配者。人的行为是个人意识自由选择 的外在表现和结果。一个人选择了犯罪道路,形成了犯罪 意识,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就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 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根 据。正如恩格斯所讲:“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 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 法的问题”。 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刑法的 内在生命,是刑事立法、司法的一条贯彻始终的中心线。 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理解社会主义刑法体系,防止以偏 概全、唯行为论、唯后果论、唯手段论等错误的发生,克服 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我国刑法在总则、分则和刑罚上都 贯彻和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对犯罪、故 意、过失、意外事件、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和正当防卫等的 规定,对刑罚中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规定等,都体现 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