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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之我见五服中的“服”指丧服。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以亲属死亡后为其服丧的轻重为标志,来表示亲属关系亲近疏远的制度。按照古代礼制,亲属之间如有人死亡,其他亲属要服丧。依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丧服质地的粗细和服丧期间应遵循的规则不同,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制度以丧葬礼制为表现形式,准确地标记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尊卑上下,包含了丰富的伦理内容,因而向来为以维护纲常名教和亲疏尊卑的伦常秩序为己任的儒家所重视。到西晋时,晋律中首创“准五服以制罪”,正式将服制的因素纳入定罪量刑之中。“准五服以制罪”的原
2、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该原则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人伦关系中,父子关系被认为是最亲最近的。父亲死亡,做子女的要服三年之丧,是服制中最高一等的斩衰,因而父与子的尊卑差别也是最大的。这样,按照“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父子之间的杀伤,罪行也相差最大。在古代,人们把父亲看作是子女的“天”,子女若杀伤父母,则视为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要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在汉代,杀父母是头等大罪,要处以弃市;晋律规定,殴打、杀伤父母者要枭首
3、;唐律中谋杀父母属“十恶”大罪中的“恶逆”,要迅速处决,并不得宽宥;自宋代以后,杀父母者都要被处以千刀万剐的凌迟刑,十分酷烈。除杀伤外,子女对父母哪怕是微小的侵犯也构成严重犯罪。而父母既为子女之“天”,拥有天然的训诫、督责和惩戒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握有生杀大权。“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使法律成为 “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儒家所倡导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伦理纲常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准五服以制罪”在法律上确立后,官员们判案时都先要查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是否属于五服以内的亲属,再决定刑之加减。这一制度影响非常深远,后世历代法典都予以沿用,明清时更是将丧服图置于律首。“准五服以制罚”的确立是为了维护儒家所宣扬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虽然与现代法律所要求的公正、平等背道而驰,但却是符合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的,是时代的产物,符合了封建社会的统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