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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跟据、,结合交通行政处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做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适用并规范塡制规定的文书;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制作检查、询问笔录,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政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上签字; (八)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做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
3、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第六条、立案应当塡写,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俩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不予立案的,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立案的相关情况做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
4、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俩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 第十一条、需委托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 第十二条、证据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二)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 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