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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日常制度 第一条 请示报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日常制度 (一)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书面请示要规范,口头请示要有记载。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 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三)发生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司法警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以及在处置各类事件中所产生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四)必须定期向上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有关司法警察业务和队伍建设
2、的基本情况;对上级部署的工作,要及时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三条 工作交接 (一)司法警察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司法警察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四条 保密 (一)司法警察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人民法院工作秘密。 (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泄密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三)在执法活动中非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拍照、录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