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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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

2、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维护审判秩序; 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刑事审判中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在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死刑; 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及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

3、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或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训诫、强行带离、罚款或拘留。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将其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依法强行带离;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视情节予以控制,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在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

4、依法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 在法院区域内或法院门前,遇当事人、涉诉信访人员或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先期处置,提取、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

5、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管理机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指导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

6、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备案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管理司法警察的警衔; 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本级司法警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 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制定、实施司法警务工作计划; 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负责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先用。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应主要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其他人民警察院校毕业生

7、中录用。 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毕业的新录用司法警察,须接受三个月的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调任、转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三十三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三周岁,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8、。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立督察制度,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

9、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的执行,参照上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职

10、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二条 对拒绝和阻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官证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警用装备、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抚恤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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