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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实验、实训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指导并督促实验室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二、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三、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告实验室与实验中心,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单。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对于丢失大型设备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四、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
2、及时报告学院设备主管部门的责任单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 3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六、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过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七、赔偿比例 1未经
3、实验室负责人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100%。 2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80%。 3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20%90%。 4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放像机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出发生丢失者,按实物原价值赔偿。 5因仪器设备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0%100%。 6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未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值的1%100%。 八、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实验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院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偿还款全部自筹解决。 九、赔偿款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账务手续。 十、行政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参照此办法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