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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影视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徐州艺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微电影拍摄制作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微电影,帮助甲方树立形象,扩大宣传,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提供相关拍摄场地、食宿住所、拍摄器材及相应材料。 1-2、 开展的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3 、按时、依照合同支付全部费用。 1-4、甲方有对制作完成的微电影作品享有版权。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按照甲方提供的条件按时完成微电影的制作。 2-2 、有权依合同收取费用。 二、制作内容及完成时间: 1、甲方委托
2、乙方制作微电影总片长约为 分钟。 2、乙方根据被确认之创意或剧本方案进行正式拍摄或制作,正式的制作周期为 天。 1 徐州艺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3、甲方对微电影意图的描述文稿或创意方案均可作为合同附件。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2、合同签订后甲方即付合同金额的 50 ,即 元作为订金,验收成品之后即付合同的余款,即 元。 四、验收标准和验收后的修改: 1、 所有VCD、DVD均按标准制作,不能保证在所有改装机、假VCD、DVD机上播放,由于市面上CD-ROM及VCD、DVD质量差距很大,因此播放问题,一律按乙方播放设备能否正确播放为准。甲方可以当场在乙方的播放
3、设备上试播验收,也可以在其他正常播放设备上试播验收。 2、企业宣传片的文字、图片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准。验收时甲方以签字方式签收。 3、 书面签收合格后,如果甲方还需要修改时,改动占验收合格的成片的40及40以上时须重新交制作费,改动占验收合格的成片的40以内时收取制作费用的30。 五、 争议解决: 本合同于其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保密: 1、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品、资料、文件、公司讯息及数据等为甲方所有之财产,乙方应尽保密义务。 2 徐州艺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物品、资料、文件、公司讯息及数据等为乙方所有之财产,甲方应尽保密义务。 七、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在本合同达成的原则基础上以补充条款的方式明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 字: 签 字: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