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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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贷款项目风险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当贷款业务发生损失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公司行为。 第二章 风险责任人 第三条 风险责任人包括下列人员 对贷款项目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业务人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对贷款项目承担审查责任的风控专管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对贷款项目决策承担审批责任的有权审批人,公司分管领导。 第四条 公司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在用印、利息、本金收取等业务环节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使公司经济利益、名誉受损,也应当按照

2、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章 风险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业务人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提供的项目资料严重失真,导致整个项目决策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主体资格、财务报表、对外签定的合同等虚假,资产不存在或权属凭证系伪造,股东结构不真实或发生重大变化等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没有提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 调查中对借款人的总体情况了解缺乏完整性,有重大遗漏,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有重大涉诉活动;主要资产已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有数额巨大的对外或有负债,如对外抵押贷款,足以影响公司贷款安全;环保、消防没有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或被行政处罚停止该项经营,致使借款人经营产生重大

3、困难; 对抵押物的价值严重高估,与实际价值相比有重大偏离,致使在贷后追偿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对能够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由于工作的过失,使抵押登记无效或者存在严重瑕疵,致使公司受到损失的; 在签订合同、协议、承诺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时,借款人、股东等签名不真实,印章虚假的; 在贷后管理中,未按制度规定行使监管职责,严重疏于管理,或发现风险不报告,甚至伙同借款人一起隐瞒,导致贷款损失。 第六条 风控专管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贷款项目审查中,未能发现不合规不合法的事项,如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或行业,导致贷款损失; 在与借款人、保证人、抵质人等签订的合同、协议、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中

4、出现重大失误和遗漏,导致合同无效或重大瑕疵; 在放款后属于风险控制部实施的贷后监管中,严重疏于管理,未按制度规定行使监管职责,最终导致贷款损失; 第七条 其他人员 财务人员在收取利息及本金等业务活动中,有重大违规,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经济、名誉损失的; 行政人员不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和公司用章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经济、名誉损失的。 第八条 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未按照公司规定,不按程序、越权审批,应承担责任。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发生,非因相关人员的主观过错,即使发生贷款损失,可以免责: 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

5、条 特别规定:本制度界定的各类风险追究责任人员,在业务工作中发生道德风险,索取和收受借款人的礼金和财物,损害公司利益,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经发现,立即除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上述风险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纳入公司统一的对员工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包括: 经济处罚:扣发风险责任奖励金、绩效工资、奖金等; 行政处罚:取消项目主办人资格、降职、降级、待岗、限期辞职、解聘等; 法律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贷款损失的项目,由公司办公会根据损失原因等情况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部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原则按

6、照主办业务人员经济处罚的20%承担责任;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原则按照风控专管员经济处罚的20%承担责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按照业务人员、风控专管员经济处罚的10%承担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风险控制部会同相关部门,查清事实,确定责任人及责任大小,提出初步的风险责任追究方案; 行政管理部根据公司人事管理等相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办公会审议; 公司办公会对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形成决议; 责任人可申请公司办公会复议一次; 公司办公会复议; 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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