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法律思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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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什么是儒家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生招收门徒,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

2、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要主张: 1、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

3、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到战国后期,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的“德治”、“仁政 ”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这种政治现实给予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况以强烈影响。他抛弃儒家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

4、“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一方面他赋予礼以新的内容,使之成为划分和维护封建等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维护封建统治的两种统治工具。这标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日益臻于完善和成熟。这种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荀子思想的影响? 2、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是董仲舒,其主要的思想是: 四、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日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一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5、但他们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礼,但从内容上他们对礼的理解和礼的运用明显不同于西周,他们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们讲礼说成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所谓的“为国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儒家的这种礼同西周的礼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西周的礼是关于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则是国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于现在的宪法。其次,西周的礼是不下庶人的规章典籍,而儒家的礼既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则变成下庶人的规章典籍。分析以下此时“礼下庶人”的含义,是否表示礼从过去的权利对贵族,义务对庶人改为权

6、利和义务对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礼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了,而变成国家的根本制度,意味着西周所维护的一切变成了国家的制度,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为国家所认可,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2、他们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西周“亲亲”的原则并没有打破或取消,而是有所补充,用“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目的是选取优秀人才为封建贵族服务,以便更加巩固他们的宗法等级制度。 3、他们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

7、父与子、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定“亲疏”、别“是非”。“五伦”实际上是道德范畴,不应该由法律调整,儒家的礼确赋予他法律意义,并提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 总结:儒家对西周礼的改造,实际上是将礼进一步提高了地位,将其看作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国家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 “举贤才”是用来补充“亲亲”的,君臣父子的等级进一步明确。从本质上,儒家的礼与西周的礼没有两样,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儒家的礼比西周的礼更加制度化、全面化、理论化,进而更加强制化。 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在法理上,要研究一个问题: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到了今天,这个问题看似已经解决了,达成一致共识,

8、即伦理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行为规范,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可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文字写得那样清楚。比如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中写到改革开放后发生在农村的一个真实故事:一个农村已婚妇女与本村一个男人偷情,被她的丈夫发现,她的丈夫一怒之下将与他的妻子偷情的男人的腿打折。本村人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对的。但挨打的男人到县法院告了打他的人。那个丈夫依法被判决故意伤害罪。村里人这时却感到有不对的地方。第一,女人偷情是一个大忌讳,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第二,那个丈夫打与他的女人偷情的男人是正当的,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第三,国家应该对偷情的行为进行管理,而不是对打人的行为进行惩处。费孝通先生

9、是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他是从社会学方面进行研究的。但他的乡土中国却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尤其是法理学家们,对其中的社会问题进行了法理的思考。上面所提到的这个故事,实际上就是儒家留给后人的影响? 首先,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驾于法律之上。儒家的伦理原则,主要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和朋友之间关系准则,即“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听”。 这种体现尊卑贵贱的“五伦”是礼的核心,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根本措施。 其次,在以“五伦”为核心的基础上,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

10、法等级名分,遵照“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行事必须“名正言顺”。对违反等级名分的要严厉惩处。 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是什么?家。家是一个子孙满堂的大家庭,它把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家庭里有男女老幼、有祖孙父子叔侄夫妇妯娌;家是进行生活和生产的场所,出门在外有当官的、呆在家中有冶铁纺纱种田的;家是进行人际交往的最直接的环节,家里有形形色色、各行各业的人,不需要再与别人进行什么交往。国家就是就是由各个家组成的。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就是礼。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

11、而且视“家”为“ 忠君报国”的基础。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是: 首先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弟妹必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贵。 其次礼治要求人们在国家中要“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这是孝的延伸和扩大。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有人问孔子:“”孔子回答说“”。古代为什么会有“忠”、“孝”、“节”、“义”四种牌坊呢?那是因为古人认为四者是相通的。 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

12、、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么。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知道思想

13、。 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这是德和刑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儒家推崇西周的“明德慎罚”,但同时通过春秋战国的纷争,儒家已经意识到德的局限性,应该借助刑来辅助德的适用。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那么二者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呢?儒家仍然主张“为政以德”,赞美德政就象北极星一样,是众星的中心,刑罚只是其中围绕德治的一颗星。为什么儒家有这种思想呢?因为儒家认为行政和刑罚手段虽然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无法消除其内心的犯罪动机;而用德和礼进行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教化”是指向人们灌

14、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儒家注重“教化”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 君子小人的道德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教化可以预防犯罪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这种“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儒家的创造和贡献。 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 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即他们所讲的“不教

15、而杀谓之虐”。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生死存亡?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说是法律强制。自古以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儒家主张“人治”,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解说。孔子和孟子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荀况则是从人和法律都是统治工具的角度分析,认为二者之中人起着决定法律的作用。所谓的“法不能独立,

16、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分析儒家为什么又提出一个“人治”思想。 实际上,“人治”是“礼治”和“德治”所派生出来的,并且以“礼治”和“德治”为其主要内容。因为:宗法等级是“礼治”的原则和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的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致出“人治”。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的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圣贤决定礼法 孔子:“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的权力。因此,天子维系着国家的命运。孔子说到“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当鲁哀公问政时,孔丘回答:“文武之政

17、,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意思就是:最好的制度和政策,是西周文王、武王时的制度,这些都记载在典章之中。只要有文王、武王这样的贤人存在,那么他们的政治就能实现,否则,就无法实现。 因此,儒家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的生存。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为此,儒家提倡根据“近不失亲”,“远不失去举的原则”选贤纳才。即既要任用亲贵,又要让那些非贵族出身的贤才直接参与国政。 身正令行” 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是统治者要能够以立法“正己”,用自己个人的魅力去感化民众。个人魅力包括多个方面,其中核心是优秀的品质和君子的言行。孔子认

18、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再“治国”、“平天下”。“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政者自己的行为端正,不必发号施令百姓也会行动;相反,自己的行为不端正,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 法先王,顺人情 儒家在法与人的关系中强调人的作用,在现实君主和古代圣贤之间又强调古代圣贤的作用。所以他们“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以古代圣贤为楷模。孟子提出“圣人,百世之师。”对先王的推崇,实际上是对现实统治者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借古人来推行自己的主张。这种方法同样被后人沿用,我们会讲康有为的“托古改制”。 孔子和孟子的法律思想 一、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 孔子的“仁”学 孔子系统地提出儒家的

19、“礼治”、“德治”和“人治”, 目的是谴责破坏周礼的言行,通过改良缓和阶级矛盾和贵族内部的矛盾。贯穿“礼治”、“德治”和“人治”的是什么呢?或者说,“礼治”、“德治”和“人治”共有的内容是什么呢?孔子认为是“仁”,即“仁者爱人”。 “仁”是什么意思呢?孔子的解释因人而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最完美的人格。就不同人而言,仁可以是“忠、孝、信、恭、宽、敏、惠、智、勇、敬、诚、好礼、爱人、中庸、博学”等。根据儒家宗法等级的观念,仁的不同内容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并列的,也有主次之分。但是仁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爱人”。“爱人”用于家庭关系中,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爱人”用于处理政

20、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用于处理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孔子的“仁”具有明显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 1、宗法性 孔子的“爱人”必须是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必须先亲爱自己的亲人,尤其父兄,最强调的是孝悌。由孝悌开始向外扩展。后来将此思想表述为:“求忠臣于孝子之门。” 2、等级性 孔子的“爱人”有等级性,对不同等级的人,爱的具体要求不同。其的根本出发点是“尊尊”。分析一句话话中的用词,“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3、强制性 孔子将一些主要的伦理规范赋予法律的性质。例如“忠”和“孝”,都是道德信条,然而孔子也将他作为政治原则和法律规则。不忠

21、不孝就是罪大恶极,刑兹无赦。 孟子的“仁政” 1、仁义出自人的本性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仁”学思想,对“仁政”进行了论证。孟子从“性善”论证了实行“仁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孟子认为人生下来有为善的天性,具有四心:恻隐之心,即仁;羞恶之心,即义;恭敬之心,即礼; 是非之心,即智。由于后天的影响和个人的主观努力不同,能够保持四心的,就成为了君子,庶民则失去了四心。既然如此,只要认真地修养,任何人就可成为君子或圣人。君子与庶人的区别就是有无仁义。所以,仁义就应该是统治阶级要使用的一种必要的统治手段。 2、强调“教以人伦”,“事亲孝弟” 孟子完全继承了孔子关于“仁者爱人”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为了

22、说明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和统治的合法性,孟子提出一种理论观点:君权神受。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孟子说“无父无君,是禽兽也”,这种人“国人皆可杀之。” 二、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孔子 1、主张“正名”,以法律严格维护“君臣父子”的等级名分。 “正名”就是纠正各种违反周礼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孔子指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分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八个字的含义。 2、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礼乐征发自诸侯出”,“自大夫出”,都是“天下无道”。 3、主张“父子相隐”。 4、反对铸刑鼎。 孟子 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

23、役有定制 民有恒产,才能预防和消除犯罪。 3、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他劝告国君一定要审慎地对待死刑,千万不能只听一面之辞而草率决定:“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人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 三.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先秦儒家以礼为“法”,以化民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直至完美的自律为社会运行保障,再佐以明君贤臣的统筹,构成其乌托邦式的政治构想。它所要争取的不是一时效验而是百世楷模,不是一家一姓的兴盛而是天下太平,这和执政者以一己之私益为前提的现实考虑大相径庭,所以并不得志。 然儒家思想自始葆有孔子所倡导的“损益”精神,因

24、而有了对于其他世界观体系的开放性和向其他哲学汲取养分并将之糅合到自己的体系中的能力。其后继者为使儒家思想能为执政者采行,不断作出许多“损益”,由此得以跻身并长踞历史舞台。但先秦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也已被“损益”得几乎面目全非,可以说先秦儒家思想作为体系已沉泯于历史长河。只其中的一部分思想和精神尚为后世儒家继承,得以源远流长,甚至化入中华民族的骨血,成为某种根深蒂固的东西。 1 仁 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仁”学的影响可谓最为深远。它否定执政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的做法,指出顾及“民”的利益的重要性。因发现它在调和统治阶级和人民间的关系上功效显著,历次“治世”莫不奉此为治政立法的方针。先秦儒家所憧憬的太平治

25、世获得一种异化的实现,对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中华文明的持续发展起到难以抹杀的作用。这一点前人已有诸多翔实的析证,这里笔者不再作赘述。 2对现实的执著 正如本文开篇便指出的,先秦儒家先天的带有对现实生活的关怀,“不语怪力乱神”,所推崇备至的“仁”虽有Paul Tillich指称的“终极关切”,但其“宗教性”不走向超升和理想的天国,而是依循“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的中庸路线,落实到广大社会的日常人生中。这一主旨对后世的深层影响甚巨: (1)使我国文化中伦理理性极为发达。伦理学贯穿整个中国思想史;伦理观念深植人心。 (2)过分地执著于现实,不向超越“彼岸”致思,到了一定时期思想就难免发

26、生僵化、异化、庸俗化。譬如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说,孟子的“养心莫善于寡欲”,本是基于承认必需“人皆有之”的前提,从维护家庭、宗族、国家这些共同体出发,强调理性,用仁义理智信等道德规范来限制包括执政者在内的人之非理性欲望,使欲望适度。但后世太注重如何现实地制民了,到了宋明理学,就被“发展”成“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义的经典理论依据。 (3)这种对现实的执著同样体现在求知态度上。虽然先秦儒家思想具有极丰富的知识内涵,虽然“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的学思并进被特别强调,但它的“智性”并不表现在纯理思辨的欣趣,而是以“正德,利用,厚生”为原则,集中于解决现实生活的具体问题上。几千年来,国人在知

27、识追求上也表现得相当功利,进而发展成一种直觉能力的繁荣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凋零相伴的景象。所以国人可以凭直觉创造出四大发明,却不明了其科学道理;国人会囚禁萤火虫、映着雪光以苦读经世治国的典籍,却不会出现闲闲地对果熟蒂落作些冥想的牛顿之辈,去分心神思考光源与折射。这种思维方式体现在法律思想上犹为突出。孔子在其仁学体系中提到“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其方法是学尧舜,这便是很直觉的思维方式。乍看相当完美,但不可能人人都是尧舜,所以这方法其实不是方法。千年来的贤臣士人们不住地构设着“德主刑辅”、“以刑止刑”、“恤刑慎杀”、“张法纪”等诸如此类的治世理论。乍看相当完美,但最高权力的垄断者未必乐于采纳,特别是象

28、范仲淹的“反独断”这种限制君主为所欲为的理论。而一时的接纳也未必能免掉“人亡政息”的结局。然则,无论顺逆,无人对整个政体架构作一个逻辑分析,而只会在一轮又一轮的治乱交替循环中作或弱或强的挣扎。总的看来,先秦儒家思想的对超越的抗拒遗传了下来,并经过微调的变异,后来的儒家对现实的思考也止于如何治的层次,无法超越。 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异常漫长,民主思想晚产的原因之一。 3厚群体薄个体 先秦儒家对人的关注是对作为整体的人的关注,是为“有教无类”。其基本立足点在于家庭、宗族、国家的共同利益的维系,坚持的是一牺牲个体差异性和个性来维护共性和普遍性,并且赞扬“杀身以成仁”的志士仁人、“见危致命”的带有武士道

29、精神的君子。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确有推动社会发展的效用。这种价值取向作为先秦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的一部分,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并长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于主流地位,逐渐内化为中国人的心理结构,使得中国人具有突出的群体意识,而缺乏独立的个体性和主体意识。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拉长、发展缓慢的思想文化条件。对于近代民主自由以及人权观念的启蒙,也是一个极为深固的阻力。甚至在新中国的立法中,这种对道德的过度要求也难以避免的出现。民法中关于无因管理不得要求报酬等的规定,便是这种伦理鼓励思想的体现。 以上是笔者对先秦儒家思想的几点浅薄看法。由于知识面的狭窄,想在这么短的时间以这么小的篇幅阐述这么博大繁杂的命题,我只佩

30、服自己的胆量。本文的观点相当的偏狭、不成熟。尚请见谅。 中国人只是在遇到灾难或遭受挫折时才想起神佛,闲着没事就是老子天下第一,没有宗教仪式,也没有偶像神。他们只有功利的迷信,没有虔诚的信仰,也从不忏悔。佛教传到中国,马上就失去了神的尊严,禅宗“逢佛杀佛,逢祖杀祖”,马祖要把释迦牟尼“一棒打杀与狗子吃”,蔑视宗教领袖到如此地步,在西方如何能想象?在众多的神佛中,似乎只有女性化的观世音为老百姓所熟知,她之所以受那么多香火,也只是因为她救苦救难,能解决实际问题。西方哲学老是在问“世界的本原是什么”,“世界是如何构成的”,老是找不着答案,最后虚构出一个上帝。东方哲学从不关心这些,是非常实用的,它的核心

31、不是世界,而是“人”。孔子是一个只关心“人”的人,儒家只研究一个问题,如何做人,因而被后世独尊。道家、法家研究的核心也是人,所以也能一直流传下去。相反,研究科学的墨家,研究逻辑的名家和研究阴阳五行的阴阳家,秦统一后就消亡了。 孔子是伟大的,甚至是最伟大的。没有孔子中国就不会有几千年来社会意识形态的超稳定结构,就不会有道德教化的中华文明。但儒家只能说,不能做。中国人的心理是越被推崇的东西越是在人们的心目中没有实际的地位。统治者把孔孟之道定为规范,只是为了让别人去遵守,自己好肆意妄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不过用来作为维护统治的精神工具。编定孝经的唐明皇,恰恰做了中国男人最忌讳的丑事。被统治者心里

32、也明白其中的奥妙,只是不去说破,他们只是被迫读着四书五经,现实生活中来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孔孟生前从来没有机会实现自己的主张,死后儒家的主张也从来没有在中国历史上真正被实践过。谁见过仁政?谁见过王道?谁见过大同?他们说的都是美丽的空话,只是利用这些空话可以制定出被统治者不敢违犯的清规戒律,而这些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清规戒律,恰恰就是中华文明的根基。儒家提出的社会规范远远多于哲学思想,比较起来道家更富于真正的哲学思辩性,老子庄子思考的正是宇宙人生的终极问题。儒家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只是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大杂烩。同老子庄子比起来,孔子更像是伦理学家,政治家,教育

33、家,而不是哲学家。中国人把孔子抬得高高的,封了“大成至圣先师文宣王”这样阔得可怕的头衔,但他们内心里从来不相信四书五经,倒是相信太上感应篇。 儒家就是让人鼻青脸肿,头破血流。宋朝有个宰相赵普说“半部论语治天下”,真是放狗屁!一部论语都治不好天下,只会越治越糟。谁要是照着四书五经上面的话去做官,那他可就惨了,脑袋不搬家就是好事。还治天下?连自己都保不住。中国历史上还真有许多这样的书呆子呢,像三国的弥衡、明朝的方令孺这些人最后上了法场心里还美滋滋的,自以为名垂青史流芳百世,其实谁记得他们?让孔子涮了个瓷实。真要想当官起码要懂一点道家,明哲保身,委屈求全,以柔克刚,这样才能保全自己,多年的媳妇最后才

34、能熬成婆。做媳妇和做官其实是一样的道理。女人做媳妇,男人做官,两件事就是一部中国历史。 老子说,人身上牙齿最硬,舌头最软,所以牙齿最先掉落,而舌头永远鲜嫩,说明道家哲学的核心就是探讨如何保全个体的生存,为了保全个体的生存,可以让邪恶肆意横行。中国人待人处世的原则正是道家的宽容忍让,像阿Q那样让人打了就说是儿子打老子,钱被抢去就打自己一耳光,就是道家。鲁迅曾在给友人的信中说他在阿Q正传里批驳的实际上是道家,阿Q精神实际上就是道家哲学的极端化,它是几千年来中国人的心理医生,它能使你在任何时候,任何境遇中都保持心理平衡,它是绝对乐观主义。 经过2500余年历朝文化的冲撞及各种思想的融汇,儒家思想终于

35、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对传统法律文化影响至深。有的学者从宏观方面作了论述,指出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传统法制以刑律为核心,融道德、习俗、家规乡约为一体;在法律思想上强调礼治、德治,实行人治;在法律观念上是缺乏权利意识,认为法即是刑,君权高于法律、官吏享有特权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学者从记录中国法律发展历史的基本文献历代刑法志入手,提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以儒学为主,综合道、法、墨等名家学流的精华。具体表现是强调以仁义治国,提倡亲亲尊尊,主张德主刑辅,甚至在司法中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儒家宗法论理及等级名分观念的影响,私有制度在我国虽早已确立,但健全的个人财产权的观念和事实却

36、未能形成。地封建家族内部,不仅子女卑幼不享有独立的个人财产权,封建家长也只是代行家族的财产所有权,其权利受到种种限制。在家族外部,又有皇权的干预和习俗势力的影响。个人财产权观念的不健全,导致我国公民私权利意识薄弱,而我国古代法律也没能完成从身份到契约,向近代法律转化的过程。 儒家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问题,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为此学者们各抒己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 有的学者指出儒家历来强调修身,注重道德修养和理想人格的塑造,经过二千多年的丰富完善,形成了一整套的道德规范,对当代的精神文明建设不无借鉴意义。特别是从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继承性,现代精神文明建设必然要以历史遗留下来的思想材料

37、作为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如中华民族敬老尊长的美德就是吸收了传统孝道中养亲、尊亲的合理因素,在对传统教道进行传统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又如由儒家“亲亲、尊尊”思想所衍生出来的宗法家族观念对现代道德也存在着正负两面的影响。一方面它能促使族人遵纪守法、尊长敬老 自尊自爱、讲信义、重义务,维持社会稳定,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自尊心;另一方面宗法思想中的家长制、保守主义、独断专行、及家国本位的观念,又阻碍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因此,对传统的宗法观念与宗族组织,也应因势利导致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位香港学者指出:在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极为丰富的资源可资借鉴。尤其在香港回归之后,更应该以儒家

38、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精神纽带,广泛团结港、澳、台及全世界的华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中华文化以德治见长,重礼重德的传统法律的控制手段不再显得单一,它有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与会代表的一致观点是要对儒家思想进行扬弃,充分发挥德治之长,为现代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影响巨大的客观存在,它沉淀在现实生活中至今仍在发挥着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对儒家思想首先要进行分解,对那些仍富于现代价值的材料经过改造后可以吸收为新的法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如儒家强调德治,其着眼点在于抑制王权,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保民靠民。道德实际上构成对统治者权力的一种约束。在现代法治社会

39、中,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在于它能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儒家德治思想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即通过道德自律和他律的方式,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在某些程度上可以成为约束权力的一种辅助力量,与现代法律相得益彰。 又如儒家素重个人修养,它同司法要求结合就形成了古代中国对司法官的伦理要求,包括刚直不阿、清正廉洁、体恤民情等。借鉴经验,在现代社会我们也可将个人修养同法律运作相结合,建立现代中国的司法伦理原则。包括提高自身人格修养、日常生活中保持行为庄重、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力求司法公正等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儒家思想在中国源远流长,其许多概念已深入人心。对古代有价值的观念作新的解释,在最合理的意义上予以继

40、承,是顺利完成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捷径。民本之“民”是子民,民权之“民”是国民,民主之“民”是公民。子民社会唯君权,无民权,其法文化以家族为本位;国民社会限君权伸民权,其法文化以国家为本位,公民社会废君权兴人权,其法文化以个体公民权利为本位。民权一词介于民本和民主之间,是以儒家文化资源为本根,在西方民主文化的刺激下,由中国人创造并喜闻乐见的新词,它起到了接引西方民主文化和促进传统民本思想向现代转化的作用。 儒家“和为贵”的思想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特色。在现代社会,它经过吸收和扬弃,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一位日本学者就认为现代中国解决纠纷不仅在于发挥民间调解的优势,调解在官方诉讼中也被广泛采用。体现为诉讼中有调解程度,判决的执行中重视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等。调解制度适合中国国情,不仅能有效地解决纠纷,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司法和执法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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