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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用车改革管理办法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二章 公务用车的配备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所有车辆,包括上级下拨实物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社会赠送车辆,都要
2、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县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公务用车必须选择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中的车型,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采购。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配备使用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第八条 一般不配备越野车和高于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确因防灾抗灾需要配备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
3、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严格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一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费用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
4、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违规核定公务
5、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不准公车私用。 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除了公务外出和加油、维修、保养等情况,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统一封存,存放在单位指定位置。 第十九条 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务用车。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务用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加油、维修、保养、保险、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养、定点投保,定点单位由县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 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