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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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7.住所使用证明。登记条件的规定执行,详见后页)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请提交与申请事项相关文本,以上文本仅供参考。如与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有出入的,请以国家工商总局相关的规定为主。 3.在提交的所有复印件上标注

3、“与原件一致,代理人签字”。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提交材料一式一份。 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规定 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如下: 第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

4、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三)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租赁房屋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5、)使用证明外,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四条 允许“一址多照”。放宽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 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六条 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6、)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登记,避免重复审查.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国内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登记虚假住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

7、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八条 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等较大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公司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 登记内名预核字第XXXX号 住 所 河北 省 张家口 市 宣化 县 XXXX 乡 XXXX 村 号 省 市 县 乡 村 号 XXXXXXX

8、XXXXX 邮政编码 075100 生产经营地 联系电话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册资本 设立方式 XXX 职 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XXX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20 年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1 个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公司 增设注销 名 称 登记机关 成 员 清算组 负 责 人 其 他 联系电话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日期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

9、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签字: XXX年XX月XX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XXX 固定电话 XXXXXXXXXXX 移动电话 XXXXXXXXXXXXXX 电子邮箱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X年XX月 XX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XXX 职务 执行董事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_XXXXXXXXXXXXXXXXXXX_ 姓名 XXX 职务 监事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

10、号码_XXXXXXXXXXXXXXXXXXX_ 姓名 XXX 职务 经理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_XXXXXXXXXXXXXXXXXXX_ 附表3 股东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或姓名 证件 类型 认缴出资额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XXX 身份证 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货币 XXX 100%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XXX 固定电话 XXXXXXXXXXXX 移动电话 XXXXXXXXXXXX 身份证 电子邮箱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XXX 固定电话

11、XXXXXXXXXXXX 移动电话 XXXXXXXXXXXX 身份证 电子邮箱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司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12、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

13、股东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及相关附表所需填写的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

14、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15、: 张家口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XXX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张家口XXXXXXXXXX有限公司 的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 日 签 字:XXX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固定电话:XXXXXXXXX 移动电话:XXXXXXXXXXXXXXXX

16、XXXX年XX月XX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

17、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加盖隶属单位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

18、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XXX一人作为股东出资设立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19、 公司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XXXXXXXXXXX 、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场地租赁;服装、鞋帽、箱包、五金交电的销售。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

20、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承诺只投资设立此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XXX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XXX: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

21、,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聘

22、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3、;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委

24、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行

25、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三 年,由股东产生,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

26、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XX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27、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八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

28、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

29、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 XXXX年XX月XX日,经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设立事宜作出决定如下: 一、选举XXX为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二、委派XXX为本有限公司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三、聘任XXX为本有限公司经理,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四、通过了本公司章程并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向公司登记主

30、管机关备案。 五、股东同意委托XXX为代理人,并颁发委托书,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公司注册登记。 股东签字、盖章: 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 任 职 书 经股东同意选举XXX为“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派XXX为公司监事,聘任XXX为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执行工作。 股东签字、盖章: 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 XX月XX日 承 诺 书 张家口市宣化区工商局: 我们承诺在办理 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材料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们愿承担全部责任。 股东签字、盖章: 张家口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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