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网建设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3307198 上传时间:2023-03-1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39.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加强电网建设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关于加强电网建设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关于加强电网建设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关于加强电网建设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关于加强电网建设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加强电网建设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强电网建设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关于加强电网建设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电网建设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增长迅猛。但由于电力生产、运行、供应方式的特殊性,电力行业相较于其他公共服务行业的危险性交高、管理难度较大。正因为此,“无辜担责”便成了许多供电企业面临的困扰,甚至是不小的负担。在许多地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由电力导致的伤亡事故,无论电力企业是否存在过失,在判决、协调、调解后,电力企业往往都会成为主要责任方。 一、现从电网建设过程中电力设施涉及到的四个方面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 1.电力建设施工中的拆迁、补偿纠纷;2.电力企业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由此产生

2、的空间权、地役权补偿纠纷;3.架空输电线路跨越林木、房屋产生的相邻权纠纷;4.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引起的纠纷。 二、电网建设中征地拆迁工作 1.依法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协议并严格履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辽宁省政策文件规定,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居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税费标准按照关于辽宁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文件执行。 2.合理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它依法确认了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资产的所有权、电力设施的土地使用权等物

3、权。他人侵犯电力企业上述权利的,电力企业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予以救济,如要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回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损害赔偿。 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

4、、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3.合理使用相邻权 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需要相邻的另一方的配合,允许专业检修人员进入其屋内,检查其室内的管线是否存在故障或其他问题,这时另一方就应配合并提供便利。 保护环境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臵固体废

5、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规定的就是因环境保护问题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时,如果有可能危及邻人的安全,邻人无需证明已实际发生损害,只需要证明存在着这种威胁,就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 合理使用地役权制度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是指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在电网建设过程中,架空线路走廊并未实行征地,按照地役权条款,以后电网企

6、业所有需要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地方,需要征得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并与之签订合同。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在不妨碍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通过设立地役权解决电力设施用地问题,成本远低于征地成本。 三、征地动迁补偿过程存在如下问题: 1.物权法实施后,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目前,在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工作中,建设单位多数情况下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协商签订协议,并未征求该集体成员的意见。 2.集体成员可能依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未征求成员意见、损害集体

7、成员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消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从而导致征地协议面临失效的风险。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征地的程序性规定,也必须严格遵守。 3.第三征地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收人的社会居住条件”两项,并且对某些具体费用的支付标准和内容也不确定,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些问题都可能成为电网建设的法律风险因素。 4.目前我们引用相邻权保护电力设施比较有利。但是对于高电压的电力设施,因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较大、电场安全和噪音污染等因素,引用相邻权对我们不一定有利,相对人也同样可以引用相邻权反制电力企业。 四、解

8、决建议。 1在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各项支持性文件。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电网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预审、水保、环保、规划选址及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性文件。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采光、日照、环保、水保、相邻不动产安全等方面的规程和规定,依法规范有关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充分考虑电网建设对外界环境的影响,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并完成有关环保和水验收。 3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解决征收有关问题。各单位一方面要争取地方政策支持,推进电网建设,另一方面要努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与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问题,在工程概算与可研估算

9、中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合理费用。 4依法取得电网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各单位要积极争取以划拨方式取得电网建设用地使用权,合理利用地役权制度。 5完善项目建设中的权属登记管理。将有关登记费用纳入预算安排,在项目竣工移交时,相关不动产须同步完成物权登记手续,有关权属证书纳入项目竣工移交的必备档案,确保物权设立的法律手续完备。特殊情况不能同步办理完毕权属登记手续的,必须明确交接双方的工作责任,落实后续工作主体。 6.加大电网环保治理力度。要认真做好输变电设施运行过程中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可听噪声等环境因子的监测分析,建立和完善变电站及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环境敏感点的环保数据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