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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筹办演唱会投资合作协议关于筹办演唱会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包头市鹿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金梅 职务:执行董事 乙方: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演唱会筹备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演唱会筹备工作。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两个月,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止。 第三条 出资额、出资方式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整。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整。 2、双方的出资,已于二 年 月 日交齐。 3、本协议合
2、作项目出资共计人民币 贰佰陆拾万元整,合作期间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由双方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第四条 盈余分配 1、甲方承诺给予乙方的利润回报计算方法如下: 原始出资的利润回报=原始出资额+原始出资额服务费+原始出资额红利 注:A 原始出资额是指乙方向甲方投资的实际金额。 B 原始出资额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原始出资额X3%X2. C 原始出资额的红利=演唱会未分配利润X原始出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 D 演唱会未分配利润=演唱会门票收入+赞助金额-演唱会总投资-原始出资额服务费。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项目负责人,其权限是:对外开展业
3、务,订立招商赞助合同;对合作事项进行日常管理;清算各种债务。同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定期提供说明演唱会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相关财务公开。甲方负责办理开办演唱会所需要的一切审批手续,包括取得演出所需要办理的各类证照、许可证等手续,并确保符合开办演唱会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项目账册及经营情况。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私自参与或介入演唱会的筹备工作过程中。 第六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进行业务活动; 2、禁止任何一方经营与合作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3、如其中一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七条 合作的终止及
4、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作期届满;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协议;合作项目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作项目在筹办过程中遇到法律禁止的情形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如有亏损,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项目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留一份。 甲方: 乙方: 二一一年十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