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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要求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起诉的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镇。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因原告 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答辩人未与被答辩人签订过任何经济合同,亦未发生过其他任何经济往来,故双方未形成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二、本案被答辩人起诉称与第二被告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因 碧海庄园别墅工程需要,双方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被答辩人按约供应了商品混凝土,第二被告除已支付部分货款外,至今还拖欠了599801.44元货款未付。 本答辩人认为,本案显属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2、、买受人双方对所供货物货款的结算和支付,与本答辩人没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三、经查阅本案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发现,被答辩人与第二被告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上,双方均盖有公章和代表人签名,但本答辩人既不是本案货物出卖人、买受人,也不是合同担保人,且被答辩人已供应了货物、第二被告也已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了部分货款。 显而易见,本案第二被告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案诉讼主体的资格,且原告也已将其列为本案第二被告。 综上所述,本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将与本案毫无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答辩人列为第一被告参加诉讼显属不当、且重复诉讼,这还必然浪费诉讼资源、财政经费开支,并导致答辩人无端应诉所造成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实属错误。据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本答辩人的起诉。谢谢! 呈 人民法院答辩人: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