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行政执法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种子法实施下列执法事项: 1、督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依法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3、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三、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核准,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四、
2、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五、依据农业行政处程序规定对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动态检查。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检查 1 1、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 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 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 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
3、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 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 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 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 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 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 1、 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 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 调查
4、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2 4、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5、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务,决定没收;对依法不能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6、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
5、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决定 1、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监督所负责人审查。 3、 农业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制作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组织听证。 4、 对当
6、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属实的,应当采纳。 5、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听证。 6、 在案件调查完毕后,监督所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笔录和听3 证会报告,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或者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送达当事人。 8、 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7、 9、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并予以登记备案。 10、 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执行 1、 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
8、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4、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你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5、 依法由处罚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在知心前告知当事人。 6、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连同如下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决定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帐号;(4)、安卷及其他有关材料。 7、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函,告知相关单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