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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有关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 关于耗材、器械有关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质量工作的规范性、跟踪性及完整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项制度。 二、记录和凭证的需求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部门按照记录、凭证的管理职责,分别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记录、凭证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三、记录、凭证由各岗位人员负责填写,由各部门主管人员每年整理,并按规定归档与妥善保管。 四、记录要求: 本制度中的记录仅指质量体系运行中涉及的各种质量记录。 质量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质量记录格式统一由设备科编写;质量记录由各岗位人员填写;质量记录字迹清楚,正确完整。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质量记录可用文字,可用计算机,应便于检索;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五、凭证要求: 本制度中的凭证主要指购进票据和使用部门领用凭证。 购进医疗器械要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做到帐、票、货相符。 购进票据和使用部门领用凭证应妥善保管。 六、分管院长、设备科、财务科负责对记录和凭证的审核工作,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