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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批程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公司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管理和监控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编制范围: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特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提出可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总工组织编制,并附安全验算资料,经公司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一、路基、站场施工 1.石方爆破安全技术方案。 2
2、.桩基础挖孔作业安全技术方案。 3.高边坡路堑安全技术方案。 二、不良地质隧道施工 1.地质超前预测预报实施方案。 2.钻爆设计方案。 3.不同围岩级别及地质条件下的开挖支护方法。 4.围岩量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反馈实施方案。 5.隧道二次衬砌的施作时间、顺序和进度安排。 6.施工防火及应急方案。 三、桥梁施工 1.挖孔桩、钻孔桩、沉井基础施工方案。 2.水上钻孔作业平台施工方案。 3.水上作业施工方案。 4.大型钢围堰拼装。 5.高墩模板吊装、拆卸施工方案。 6.连续梁临时支架、托架设计验算及悬臂灌注施工方案。 7.移动模架施工方案。 8.膺架、支架法基础处理、设计验算及现浇梁施工方案。
3、 9.梁场预制梁、移梁、吊装施工方案。 10.运架梁施工方案。 11.拱桥和节段拼装法施工桥梁的大型结构件吊装方案。 第三条 施工方案编制内容 一、施工平面布置。在施工方案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各种设施布局合理,道路坚实平坦,排水畅通,物料堆放整齐有序,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二、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沟渠、地下室等挖土深度和土质情况,选择合理开挖方法,确定边坡和采用支撑、支护等,以防坍塌。 三、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按照JC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编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电气线路及设备都必须规范,包括架空线安全距离,设置“三相五线制”和三级配电要求设置电箱,使用合格电气
4、设备,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及“一机一闸一触保”等措施。 四、脚手架搭设方案要符合规范,“三宝”、“四口”、“五临边”和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要可靠,安全网布设合理有效,网要有出厂合格证,不能以次充好,要保证质量。 五、施工电梯、塔吊、井架位置恰当,牢固性、稳定性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六、防火、防雷、防毒、防爆措施正确、有效。 七、文明施工,减少噪声,控制烟尘,临街、近居民区工程采用全封闭作业。 八、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所谓特殊工程是指结构复杂、超高层、跨度大、工艺要求高、所处位置特殊的工程,这些工程应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如爆破工程、大型吊装、沉箱、沉井、烟囱、水塔工程、特殊架设、超高层脚手
5、架、井架搭设和拆除等,特殊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有设计依据,强度计算,并有详图和文字说明。 九、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1.雨季施工,重点防坍塌、防雷击、防触电、防台风等; 2.夏季施工,重点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3.冬季施工,重点防冻、防滑、防火防中毒等。 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 1.开工前,工程项目经理或技术总负责人对施工员、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应进行交底,除口头外,应有书面材料,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并注明交底日期; 2.项目经理要注重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3.项目部应建立实施技术措施计划目标管理考核制。 第四条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前,编制人员应收集整理与施工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6、和规程等作为编制依据。 第五条 编制方案时,编制人员在现场勘察的基础上,必须按照贯标 要求进行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全面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的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 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法律法规及要求清单和危险源识别评价表由专人负责,履行签字手续,项目总工审核,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备案。 第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根据需要的技术设计、有校核计算、有详细布置图和相关文字说明,并实行分级审批。 一、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由现场技术负责人编制,项目部总工审核,项目经理审批。 二、重要工
7、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编制,公司总工及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审批。 三、对采用新技术和技术复杂的重难点工程,如超长大直径桩基、 深水大跨径桥梁、新型结构桥梁、地质复杂隧道、特长或长大隧道、控制爆破和大药量爆破等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由公司总工组织项目 及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论证, 报专业机构审批。 第八条 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或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组织施工。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与施工相关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改变,必须及时变更或修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方案。 第十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变动对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进行修订变更。 第十一条
8、 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留存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附件。 第十三条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前应由项目总工向现场技术负责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并由现场技术负责人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四条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后应由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中,应明确安全监管人员,实施监控,建立监控记录。 第十六条 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中所需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投入到位,不得随意减免。 第十七条 对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管理制度不落实或方案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 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