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暨安全责任人工作职责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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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暨安全责任人工作职责的规定*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暨安全责任人工作职责的规定 一、为增强反贪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完善设施、落实制度、强化职责,防止在办案中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反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行由局长负总责,办案组长直接领导,具体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制度。 三、局长和内勤对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等硬件环境的安全保障落实到位,负责与行装部门协调,办案人员应及时反馈办案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便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四、局长在布置线索时应对办案中的

2、安全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办案组长提出要求。 五、承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六、办案组在开始线索初查前,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可能涉及的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是否安全可靠。 七、初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的应当报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工批准,同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在初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八、办案人员亲自通知并将涉案当事人带到本院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且在带人途中办案人员应采取二人挟带的方式,合

3、理保障其安全。 九、询问涉案当事人应在本院反贪局专用询问室或指定办案场所进行。 十、询问涉案当事人应由办案人员负责进行,并且保证询问场所始终不少于二人在场,如被询问对象是女性,应保证有一名女办案人员在场。 十一、询问开始前办案人员应查清被询问人有否携带可能自杀、自伤、自残的危险物品如打火机、戒指、钥匙等,对发现的危险物品应暂时封存,待询问结束后归还。 十二、涉案当事人自行书写供述时,办案人员应提供办案专用书写用笔,并陪同在场。 十三、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的饮水,进食应使用专用纸杯、纸碗和塑料汤匙,并注意饮用水应为凉开水,食品应保证卫生,应为软性或流汁、半流汁,不含可能造成危险的骨头、鱼刺等食物

4、。 十四、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上卫生间时,应由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紧密陪同,并且不得离开视线,以确保安全。 十五、办案人员在对涉案当事人询问过程中应保持警惕,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防止发生自杀、自伤、自残或侵害办案人员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妥善排除。 十六、对涉案当事人的询问应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不得超过12小时或变相连续询问。 十七、重要涉案当事人在本院或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及时通知其实用性或单位,由其实用性或单位来人领回或由办案人员以专车送回,以确保安全。 十八、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应当在讯问室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参照本规定中关于

5、询问涉案当事人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九、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讯问或陪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除执行相关的提审或会见规定外,还应提高警惕,防止在提审过程中发生自杀、自伤或伤害办案人员的行为。 二十、在办案提审中应严格执行提审、还押制度。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或明确专人负责,不得出现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 二十一、严禁将讯问室当作羁押室,不得将犯罪嫌疑人、证人留置、留宿,防止发生意外。 二十二、讯问结束后,符合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条件并有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必要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手续,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严禁私自对犯罪嫌疑人

6、执行逮捕、拘留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二十三、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时,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使用专用警车和械具,确保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或伤人。 二十四、在本院或指定办案地点对犯罪嫌嫌人执行取保候审的,办案人员应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派员到场,在办理完相关法律手续后由交由家属或单位人员领回。 二十五、办案人员根据案件需要,经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办公场所、住宅或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时,除遵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搜查的规定外,还应做到参与搜查的办案人员及在场见证人不少于二人,在搜查前分析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可能遇到的阻碍,防止在搜查中发生当事人自杀、自伤或

7、暴力阻碍的事件。 二十六、办案人员在送达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属通知书时应不少于二人,在将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住宅时应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十七、办案人员根据领导安排协助外地检察机关办案时,参照我院安全办案防范细则执行。 二十八、反贪办案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纪检部门“两规”、“两指”的值班和人员看管,不得为“两规”、“两指”提供看管场。 二十九、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应爱护本院专用询问室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能熟练操作有关安全防护装置和技侦设备。 三十、全体办案人员应提高警惕,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注意自身和亲属的安全,防止打击报复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十一、因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导致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的,应当分清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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