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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颁布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者: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成
2、立或加入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迷信活动;泄露国家机密;编印、散发、传输非法书刊或电子邮件;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发表反对演讲、呼喊反对口号、煽动闹事、破坏团结稳定,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成立社团、出版刊物或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等。 1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和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
3、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刑执行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处以治安警告者,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 1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利用电脑网络对他人公然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利用计算机网络
4、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违反上述四项规定,情节严重者,除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依照国家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抢夺、敲诈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偷盗、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偷盗、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经公安保卫部门依法确认有偷盗行为,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5在校期间两次以上违反第六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为违反第六条错误者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
5、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凡结伙违反第六条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除全部退回和依法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 肇事、鼓动、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肇事者: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动手打人者,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鼓动、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鼓动、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
6、看、勒令退学处分;鼓动、策划本校学生与非本校学生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参与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两次以上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以各种名义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4作伪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违反第八条打人致伤者要负责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有关费用。 第九条 组
7、织赌博、参与赌博、提供赌博器具或场地者: 1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组织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加赌博者:参加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参加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物者,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同时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园或宿舍乱泼乱倒、乱砸瓶子、乱刻乱画、不按规定乱贴乱挂,破坏校园或宿舍环境卫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 1宿舍内学生私人电脑必须用于学习及学习有关方面,严禁在学习时间内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等进行
8、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凡两次被举报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检查中一旦发现有学生在学习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等,将给予当事人与电脑所有者或责任人警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或者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由保卫处或相关部门收缴违章使用的电器。 3. 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或燃烧物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器具,制造火源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4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空置床位或在寝室内加装床位,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 5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翻门翻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6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内豢养宠物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并在24小时内由当事人处理,转移在宿舍内豢养的宠物。 7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作息制度,不听从值班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经商、推销及其它牟利性活动。凡违反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及学校其它有关管理规定,在学校内摆设摊点或在校内外进行其它非法勤工助学活动、经商、推销及其它牟利性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生勤工助学
10、管理规定,在校内外非法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者,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并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不得酗酒。酗酒滋事及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以下学时者或不假离校达以下天数者: 1、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或不假离校3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或不假离校5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或不假离校7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或不假离校9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50学时或不假离校11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不提倡
11、本、专科生在学习期间结婚。研究生年龄过大要求结婚者,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男女交往行为不得体或严重越轨者: 1、学生行为应文明得体。在校内及其他公共场所男女搂抱、勾肩搭背等行为不得体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2、留宿异性、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播放、收看淫秽录相者;传阅淫秽图书制品及手抄本者;在校内书桌、墙壁等处涂写淫秽文字、图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道德败坏、玩弄异性、卖淫嫖娼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用下流语言或其它流氓行为调戏、侮辱妇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威逼、恐吓、侮辱、诽谤他
12、人者;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1、情节较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外因违法违纪造成公私财物受损或他人人身伤害,应负责承担必需的经济赔偿;造成自身伤害及自身财物受损,后果自负,医药费自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果的,可参照本暂行条例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者,加重一级处分; 2、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加重一级处分; 3、在校期间已受过行政处分者,在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中的最重处分之
13、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4、对检举揭发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5、酗酒滋事者,按所违反校规加重一级处分,酒醉需送医院抢救者,医药费自理。 6、对教职工执行正常公务工作进行人身攻击、谩骂甚至殴打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 条有下列情形者,减轻一级处分: 1、能主动交待错误、有悔改表现; 2、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生的留校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学习刻苦、表现积极、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行政处分者,同时给
14、予下列处罚: 1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贷款降一等级,已获得的奖学金应予以停发;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停止贷款,已获得的奖学金应予以停发; 3享受贷款的学生,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贷款由其家长负责归还。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与学位、学历的处理办法: 1、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学校不授予学位; 2、二年级以上学生受勒令退学处分者,学校可给予学历证明; 3、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不给予学历证明。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并将处分决定送学生处复核备案;
15、2对跨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学院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学生处可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及时通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附本人自述材料和旁证材料,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待情况调查清楚后,由学生处会同有关单位处理。 5处分决定要与本人见面,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6凡违纪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凡因违纪处分而应离校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对行政处分有向学生处、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取得四川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从二三年五月一日开始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