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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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承包商分为施工总承包商和专业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施工建设项目。 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2、,也可以依法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 分包商: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施工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包商分为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 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1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

3、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管理要求及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二次专业分包或变相再次专业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第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

4、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建设单位批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对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网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所投资或控股项目的专业

5、分包、劳务分包管理的和直属施工企业的分包归口管理工作;制定分包管理细则;2 收集工程分包信息并定期上报;开展分包管理督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对工程项目基建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监理承包商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

6、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审查施工承包商分包资质业绩审查以及入场验证审查;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单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明确分包安全管

7、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 第三章 专业分包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3 定的责任和义务向建设单位负责,专业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非电力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

8、调试等工程。 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 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及主体安装工程。 核电常规岛部分、生物质发电站、垃圾焚烧发电站参照火电发电工程。风电建设项目参照输变电工程。 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与所分包工程相应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火电建设项目烟囱、冷却塔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沉井、盾构、顶管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码头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或“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大

9、跨度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4 企业资质等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送变电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基础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 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商如确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严格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报施工承包商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第四章 劳务分包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其自身的人

10、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商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接受施工承包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受热面组装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承包商

11、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对于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5 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其施工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分包商准入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重点审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类似工程业绩。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

12、人身死亡和质量事故的分包商,不得继续使用。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第二十四条 分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安全、质量过程控制能力,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施工管理规范。对危险性较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第二十五条 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 1、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 5、确保安全、质量

13、的施工技术素质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6 6、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体系及其人员配备。 7、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8、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在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中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商,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及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 第二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及时

14、与审查合格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结合现场实际签订分包安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分包合同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 第二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与分包商在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应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约定: 1、按照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预留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保证金以及扣除安全、质量保证金的相关奖惩条款。 2、工程款和劳务费

15、的支付条款及各种劳动保险支付的责任方。 3、分包商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施工机械、起重机械的配备及管理要求。 7 4、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编制、审批管理要求。 5、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 第三十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第三十一条 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 第三十二条 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分包商进场后,对其投入项目施工的人员资质、施工机械、工器具等进行

16、入场验证,并报监理承包商审核,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十四条 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与资质审查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分包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总价,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工程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拟定的分包合同、协议等。 第三十五条 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经监理承包商和建设单位许可,不得更换。其他人员未经报审,不得进场施工。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分包商名册,将分包商纳入现场管理体系,指派分包管理人员,对分包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环境保护、

17、机械设备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每年应组织各类人员的8 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退。严禁录用未成年者。 第三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应制定分包商各类人员登记制度,不定期检查现场施工分包人员与名册是否相符,分包商项目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等主要人员离开现场应报请施工承包商分包管理人员同意,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员变动需重新报审,避免人员的随意流动和频繁更换。 第三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督促分包商对新入厂分包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施工承包商应组织分包商全体作业人员分工种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对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

18、作进行监督。监理承包商监督检查分包商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试情况,并进行现场核查。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分包商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施工承包商为分包商人员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四十条 施工承包商负责建立分包人员台帐,包括分包商人员资质、教育培训及考试、体检、保险等有关信息,做到人、帐、卡相符,并按月动态调整。 第四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为分包商配备或者督促分包商配备起重机械、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并将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管理。 1、专业分包工程所需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提

19、供。劳务分包工程所需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2、施工承包商建立工程项目分包机械管理台帐,督促分包商对自带机械按照规定要求维护保养、检查,形成维护保养记录卡,帐卡对应,确保施工机械整洁、完好、满足施工要求。 3、施工承包商负责为劳务分包人员提供安全用品、用具,并定期检验、试验和更新。 9 4、施工承包商监督专业分包商为其作业人员配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起重、电气、安全三类工器具进行登记、编号、检测、试验和标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做到物帐对应。 5、分包商自带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自检合格,向施工承包商提交检验或者验收合格证明;施工承包商

20、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要求,进行入场检查,确认各种机械和工器具齐全完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并按规定报监理审核后方可进场施工,杜绝不合格机械、设备、工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实施管理。 1、专业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商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3、专业分包项目施工的关键工序、隐

21、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派员全过程监督其严格实施。 4、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严格执行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 5、分包项目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对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开工,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与交底人员签字认可。 10 施工承包商应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对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分包工程应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

22、业票制度,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办理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规定办理和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劳务分包商安全施工作业票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签发。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安全施工作业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严格审查专业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措施、施工作业指导书并备案,施工承包商审批后报监理承包商审查合格后监督其严格实施。 第四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及时向分包商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并监督其组织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四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对分包商进行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在内的综合能力动态评价。 第四十六条 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核分包商的各类分包报审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

23、、工器具等资源配备是否与入场验证相符,每月将分包管理情况报建设单位。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本部对所属各项目部按季度定期开展分包检查。监理承包商本部按季度定期检查所属各监理部的分包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分别建立分包管理台帐,确保分包管理台帐资料及时规范,真实有效。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动态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况,按季度定期组织开展分包检查。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和网、省公司直属施工企业每月应汇总分析各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 11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定期开展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督查,

24、掌握公司系统分包安全管理信息。 第五十二条 网、省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分包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电力建设分包全过程安全管理和控制。每年进行至少两次电力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督查。 第五十三条 网、省公司每月分析汇总各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管理情况,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及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督促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承

25、包商监督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避免在分包过程中发生各类纠纷。 第八章 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分包管理是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电网公司对网、省公司、直属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进行考核评价。网、省公司应对工程建设单位和直属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12 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对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应给予通报、招标中扣分、一定时间内限制或取消该施工承包商的投标资格等处罚。 第五十八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从事主业生产活动的管

26、理。多种经营企业承担主业工程所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纳入对施工企业的考核。 第五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合格分包商的资信评价体系。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商应从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工艺质量、施工组织、进度控制、服从管理、履行分包合同情况等方面对分包商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对分包商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施工承包商选择合格分包商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合同中明确对分包商和人员的奖惩条款。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商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集体或个人应予奖励。对违反相关分包管理规定的分包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终止合同、限期

27、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等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的分包商,建设单位、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黑名单,并上报网、省公司。网、省公司定期公布黑名单,在系统内严禁录用。 第六十二条 监理承包商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工程违规分包或分包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监理承包商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通报、招标中扣分、一定时间内限制或取消该监理承包商的投标资格等处罚。 第六十三条 分包工程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即时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同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奖惩和责任追究。 13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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