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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张村镇初级中学 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组 长:焦志刚 副组长:朱建华 食品安全管理员:杨群保 李正军 赵 强 成 员:全体班主任 三、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一条
2、学校校长焦志刚为食堂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食堂副校长朱建华为直接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食堂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二条 主管食堂人员在学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行政、各班班主任为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三条 学校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
3、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 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学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
4、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长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主管副校长的责任: 1.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5、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从业人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张村镇初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