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科建设运行机制的实施办法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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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科技大学学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江科大校研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校发展的基础。学科建设水平的高低对培养高素质人才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为保证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理顺关系,建立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同时使学科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根据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发挥学校特色和优势,集中学校人力、财力和物力,有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地开展学科建设工作,以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重点学科建设为重点,同时积极扶持和鼓励新兴学科和

2、交叉学科的发展。第三条 学科建设以师资队伍、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为目标,其主要内容有:制定并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凝炼学科研究方向;打造优秀学科团队;提升科学研究能力;加强学科条件建设;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多出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构建学校学院学科二级三层管理体系,分别负责各项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学校成立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设学科建设办公室;各学院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配备学科建设秘书;各学科设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各学院院长、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3、和部分教授代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以及学校的办学方针和发展目标,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二)根据学校中长期学科发展规划,审议阶段性学科建设计划;(三)根据学校发展及学科的具体情况,审议学科的设置、建设、调整、交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四)审议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制度、章程,为实现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第六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与研究生部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科建设规划和实施提出建议和方案;(二)起草学科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各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四)负责组织博、硕士学位

4、授权学科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五)负责组织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 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各相关学科带头人和部分专家、教授,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学院的学科建设规划,审定学科的发展方向、建设内容及目标;(二)统筹和协调学院各种资源,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 (三)推荐学科带头人作为学科建设项目直接责任人,督促、检查和评估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四)负责具体实施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与建设工作;(五)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积极培植新兴学科。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实

5、施与协调,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提出本学科发展方向、建设内容和目标,组织填写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二)负责学科团队的建设,对学科梯队人员的培养与引进提出建议;(三)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建设经费的安排与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四)完成项目建设年度报告,进行年度建设资金预决算,接受年度检查;(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验收评估各项准备工作。第三章 学科建设运行机制第九条 学科建设以学科的自我管理为基础,学校实施过程和目标管理,对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进程等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核,进行奖惩。 第十条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布局、分类指导、分层建设”的原则,对学科实行分层次建

6、设与管理;按照“高标准、高水平、高投入”的要求,构建和完善国家、省及学校三级重点学科管理体系;根据学科的整体水平和建设进度,分别确定其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完成时间,通过遴选、评估、考核等方式,滚动运行,推进学科建设。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的经费管理,采用“统一规划,整体投入,分块实施”的方式运行。学校根据学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学科建设的具体目标,统一安排学科建设经费,并按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保障等具体建设内容进行切块分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围绕学科建设的目标分别实施。各职能部门要确保学科建设经费落到实处,为完成学科建设的具体目标提供保障。第四章 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第十二条 学科建

7、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分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项目;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已有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项目;拟申报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项目;新兴、交叉学科培育建设项目等类型。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是:(一)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项目:经过建设,不断提升学科水平,形成优秀的学科团队,并具有在国内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研究方向,科研水平高,力争达到国家重点学科的标准。(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过五年的建设,全面完成省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形成具有较强实力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学科水平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达到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水平并力争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三)校级重点学科

8、建设项目:经过五年的建设,形成二至三个鲜明而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水平明显提升,学科队伍健全,力争达到博士学位授权标准。(四)已有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项目:经过一个阶段(三年)建设,保持和提升现有学科水平,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学科梯队,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五)拟申报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项目:通过短期建设,力争获得博、硕士学位授予权。(六)新兴、交叉学科培育建设项目:经过一定阶段的建设,积极引进人才,构建学科梯队,加强科学研究,培植研究方向,达到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标准。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行学院院长与学科带头人共同负责制。各学院院长是本学院各学科

9、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学科带头人为直接责任人。通过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遴选和审批的项目,由学院推荐的学科带头人组织填写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内容的实施;由学校统一规划提出的跨学院和跨学科的建设项目,采用校内公开招聘学科带头人,填写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建设内容的实施,学科带头人所在的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程序为:(一)各学科带头人组织填报学科建设立项申请书,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院长签字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二)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主要就申报学科的现有水平、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建设措施及经费预算的适当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10、并据此做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明确意见。(三)评审通过的项目,报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批立项。 (四)通过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评审立项的学科建设项目,由学科带头人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形成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经专家组审核后,报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生效,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第十六条经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学科建设项目,其师资队伍、条件装备建设的内容,由人事处与国有资产处列入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所需经费作为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分别由人事处与国有资产处予以保证。此两部分的建设内容和经费使用,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会签后方可执行。第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应按项目任务书的建设

11、目标及具体任务,切实履行任务书中所承担的各项责任,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第五章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投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属专项资金,依照国家、学校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款专用。财务处为学校学科建设项目建立学科经费专用帐号。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按年度计划划拨,其项目运行费在各学院院长的指导下由学科带头人掌握使用。各项目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由学科带头人于上年度末提出,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检查、评估的情况提出拨款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划拨。因故调整或修改年度计划者,需提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计划更改报告,说明更改理由及其内容,经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第二十条 国家及

12、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主管部门拨款为主、学校配套的方式进行。学校配套中的一部分经费可作为项目运行费。校级重点学科及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按建设层次,分年度进行拨款;已有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项目,采取“按学院整体规划、整体投入的方式”进行拨款。以上经费分师资队伍建设、条件装备和项目运行等三方面,分别由人事处、国有资产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列入相应的经费使用计划后执行。拟申报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立项投入运行经费。拔款方式按层次、按学科、按完成质量分批投入。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构成:(一) 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项目中师资队伍建设内容的实施所涉及的各项

13、费用。经费由人事处按学校制定的有关政策使用,执行时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会签。(二) 条件装备购置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项目中条件装备改善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处对通过立项申请的各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购置共同论证,由国有资产处负责实施。(三) 项目运行费:包括科研资助、学术交流、标志性成果奖励;教材出版资助、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学科建设咨询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按学校立项的学科建设规划内容实施。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拔的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外,各学院应积极筹措资金,配套投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学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二十三条

14、 学科建设经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各学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突破。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接受财务处监督和各级审计部门的检查。第六章 考核、验收及奖惩第二十四条 对立项的学科建设项目,学校实行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的办法,适时督促、检查和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进度和有关问题。第二十五条 每年度末,由项目承担单位及学科带头人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将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完成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及学科带头人要向学校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由学校组织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在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成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检查中发现预期不能达到建设目标和责任人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不力的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处罚,直至撤销建设项目。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进行成果登记,并可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成果使用权、专利权统一归学校所有,奖金、荣誉归成果完成人。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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