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直接处罚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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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直接处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直接处罚项 一、“三违”行为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二、隐患排查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法 1、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3、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三、应急救援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法 1、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5、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六、安全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6、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7、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七、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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