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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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安徽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协检员是指经培训考核合格,经指定依法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协检员的管理。 第四条 动物检疫协检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取得安徽省农业委员会颁发的动物检疫员证,但未纳入官方兽医体系的编外在岗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指定其他兽医专业人员协助

2、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五条 动物检疫协检员由本人申请,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认并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动物检疫协检员承担下列职责: 协助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记录检疫情况,将协检结果及时报告官方兽医,由官方兽医根据协检结果决定是否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在协检工作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及其他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报告官方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采取隔离、采样、封存等措施,协助官方兽医制止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上市、出售、运输并监督指导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 在协检工作中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即报告官方兽医,并协助官方兽医进行处理; 协助

3、官方兽医对责任区内动物饲养、屠宰单位和个人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承担主管部门和官方兽医交办的与检疫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动物检疫协检员在执行协检任务时应做到: 衣着整洁,佩戴统一标志; 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协助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 如实记录检疫情况、报告协检结果,对协检结果负责; 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其他协检工作。 第八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动物检疫协检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每年定期组织动物检疫协检员进行法律法规和检疫业务培训。 第九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检疫协检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动物检疫协检员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考核

4、奖惩机制。 第十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参照官方兽医制度实施前,协检员个人具体从事岗位的待遇,保持动物检疫协检员原工资供给渠道稳定。 第十一条 动物检疫协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再指定为动物检疫协检员: 因伤残、疾病无法继续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或调离检疫工作岗位的; 不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 不如实记录检疫情况,伪造协检结果的; 不履行动物检疫协检员其他职责的; 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不按规定接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不能胜任动物检疫工作的或不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管理的。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调整动物检疫协检员后30日内,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安徽省动物检疫协检员备案登记表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工作岗位及职务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个人简历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意见 性 别 出生年月 1寸 所学专业 签 章 年 月 日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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