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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思想 ( 作者:蒋圣斐耿超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论文摘要: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伦理学。指出交往行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商谈(对话)关系。商谈是其核心概念,普遍化原则和话语原则是其两大原则,认知主义和程序主义是其基本特征。通过商谈伦理学的建构,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论的论证过程,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实践层面的交往理性,并将商谈伦理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批判的社会理论的规范基础。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商谈;伦理思想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负盛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和思想家,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在交
2、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伦理学,指出交往行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商谈(对话)关系。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调整,共同规范的认定和维护是通过商谈进行的。哈贝马斯通过商谈伦理学的建构,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论的论证过程,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实践层面的交往理性,并将商谈伦理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批判的社会理论的规范基础。一、核心概念商谈商谈是商谈伦理思想的核心概念,而要了解商谈的含义,就要通过将商谈与交往行动做比较来认识。谈到交往,我们知道,哈贝马斯从一开始就极为关注和重视,正如美国哈贝马斯研究专家麦卡锡所说:“哈贝马斯的全部计划,从批判当代科学主义到重建历史唯物主义,
3、都在于说明交往的可能性,这种说明即是理论的又是规范的,超越了纯粹释义学又不能归约为严格的经验分析科学”。交往在哈贝马斯理论的语境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交往大致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实践;狭义的交往则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和沟通。哈贝马斯把狭义的交往,即把自由对话与讨论作为广义上交往的原型,一切关于交往的分析和阐述都是从这个原型出发。交往行动理论旨在通过交流沟通,谋求相互理解,达成一致协议。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交往,进行对话,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规则。前面谈到,目的行动、规范调节行动和戏剧性行动等这些交往类型必须同时满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有效性要求,而这些并不总是
4、能够得到保证的。哈贝马斯强调,在交往主体对所提出的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都得到了满足的前提下,一种交往行动才能顺利完成,否则,交往行为就难以为继,被迫中断。若要继续交往,有必要过渡到商谈层面。也就是说,当一般交往出现障碍,即当交往中的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没有同时得到满足时,要继续交往,就要过渡到商谈层面。通过商谈,进一步论证,以便重新确立这些有效性。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是其商谈伦理思想的基础,因此,一般说来,商谈也可以说就是交往行动,两者没有太大区别,但哈贝马斯还是将二者区别开来。严格来说,商谈,是进一步的交往,是交往行动的反思和继续,是一种就交往有效性进行论证的行动。在商谈中,交往行动中隐含提出的
5、有效性要求被明确地讨论和论证。哈贝马斯认为,并非所有的有效性要求都能够在商谈中得到检验的。由于真诚性只能通过言语者的行动来验证,不能通过商谈来解决,所以只剩下两种形式的商谈:一是理论商谈,二是实践商谈。在理论商谈中,交往主体讨论的是与命题有关的真实性主张,参与者以理论形式进行论辩。在实践商谈中,交往主体参与者利用论辩手段讨论他们的正确性主张,他们采取听从规范的态度,并且预设与社会世界的关系。其中,哈贝马斯更注重实践商谈。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对话或商谈,参加辩论,达成共识,也是一种实践。在商谈中,只有用具有很强说服力的论据,进行科学论证,才能就所提出的要求的有效性或无效性达成共识。哈贝马斯还指
6、出,人们经过理论商谈和实践商谈,不仅能在一些有关自然中的问题达成意见一致,而且还能对社会中的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实现科学与人文的统一。 ( 作者:蒋圣斐耿超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二、两大原则普遍化原则和话语原则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有两大基本原则,即普遍化原则和话语原则。20世纪80年代,哈贝马斯把普遍化原则作为道德证明的最主要原则,话语原则从属于普遍化原则。后来,他接受他的学生韦默尔的建议,把话语原则视为一切证明的普遍原则,而把普遍化原则降为道德规范证明的特殊要求。第一,普遍化原则。在哈贝马斯那里,商谈伦理学的根本原则被称为“普遍化原则”。他认为,商谈必须具有规范的普遍规则,这种规则的确
7、定,是建立商谈伦理的基础,任何有效的道德规范在被普遍认可及遵循时都必须满足一切有关的意趣并为这些人欣然接受。即:“一切旨在满足每个参与者的利益的规范,它的普遍遵守所产生的结果和附带效果,必定能够为所有相关者接受,这些后果对于那些知道规则选择的可能性的人来说,是他们所偏爱的”。借助这一“普遍化原则”,人们可以自愿的接受普遍的道德原则,并且,人们可以在道德论证中找到促使各方达成一致的原则。哈贝马斯所倡导的“普遍化原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重要原则,其意味着人们在认同别的生活方式的同时,将自己的生活方式相对化;意味着对陌生者及其他所有人的容让,意味着知识的客观性和有效价值的合法性等等。哈贝马斯强调必须从
8、“普遍化”角度来理解和说明商谈伦理,因为,“从普遍化原则可以直接得出结论说,每个一般地参加论证的人,原则上都能在行动规范的可接受性上达到同样判断”。哈贝马斯所强调的商谈伦理的“普遍化原则”,不是无限定的“泛”普遍化,是有范围限制的,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我当然也赋予普遍化原则以一种限定,它排除以独自方式运用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只是调节不同参加者之间的讨论论证,它甚至包含对一切有关参加者某时可以参加的实在进行的讨论论证的考虑”。在哈贝马斯的后期著作中,哈氏对此又做了两个方面的补充。一方面,他认为这一“普遍化原则”是与实践话语伦理相关联的,其仅局限于道德讨论与道德论证领域,相关人员在商谈中通过他们普遍
9、承认的规范,达成他们普遍接受的结果。另一方面,这一“普遍化”的呈现是基于主体自身反思的主体间的论证的方式,而不是采用单主体的内在独自的直觉方式。第二,话语原则。话语原则,哈贝马斯又称之为“论证性原则D”,即“一切参与者就他们能够作为一种实践话语者而言,只有这些规范是有效的,它们方能得到所有相关者的赞同”。也就是说,让一切与社会规范的建立有关的人,参与到对规范的商谈、对话与讨论之中,从而共同寻求一致性的意见。交往主体之间进行商谈、质疑、辩解、反驳,不受权利与金钱的约束,不受外因的压抑和排斥,各抒己见。哈贝马斯指出:“我已把普遍化原则作为论证规则引了进来,如果质料能在一切有关者的齐一性意趋中得到调
10、节,这一论证规则就总是会使实践讨论中达于一致成为可能。只有通过论证这一搭桥原则,我们才能走向商谈伦理”。哈贝马斯认为,商谈伦理的“论证性原则”是无强制性的,且“无强制性涉及到的是论证过程本身,而不是论证实践之外的人际关系”。商谈和讨论的双方在合乎交往的前提下具有一种主体间的关系,一方充当拥护者角色,另一方充当反对者角色,批判和维持各种规范与效准的要求。他们争论和商谈的目标是共同寻求真理,他们的手段主要就是论证。论证过程是一个面向现实的过程,是一个语用过程,是直接关涉到主体之间能否说服的问题。哈贝马斯认为,商谈伦理的论证实际上是“无强制”的,但其结论是具有权威性的。在商谈中,当事人全部参加,每个
11、人提出适当要求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作为权威要确认最好的论证。哈贝马斯强调,这种论证采取“令人信服的方式”,举出充足的理由,才能使各方信服。在此,“所谓令人信服的方式,应当意味着,如果行为协调在第一步出现了失败,一个道德共同体的成员还是必须坚持这些道德规范,以便通过假定把它们当作要求和批判立场的充足理由”。 ( 作者:蒋圣斐耿超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普遍化原则”与“话语原则”这两大原则之间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普遍化原则“u”是论证性原则“D”作用得以显现的基础和前提,它所表明的是:“普遍遵守这个规范,对于每个人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可能造成的后果或负面影响,必须被所有人共同自愿地接受
12、下来”。而论证性原则“D”的作用,则是要保障普遍化原则“U”的顺利实施。三、基本特征认知主义和程序主义第一、认知主义特征。如同其他任何一种伦理学一样,在商谈伦理学中围绕的基本问题也是道德律令和规范在何种意义和以何种方式得以建立。哈贝马斯坚持伦理学上的认知主义立场,也就是坚持“道德规范的普遍性”立场,反对怀疑主义、相对主义的主张。他认为道德怀疑主义由于否定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必然导致道德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哈贝马斯坚持以理性为基础建立伦理学原则,弱化直观经验在道德重建中的作用,并将两者结合起来,通过合理化的论证来确立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他赋予道德认知以关键的地位,认为要约束和协调不同行为者的
13、行为,离不开道德的认知和论证。道德认知的关键就是在不同主体间通过相互沟通构建相互承认的道德规范,形成公共意识,从而谋求社会团结和公共正义。他将对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改造视为创建道德性根据的重要步骤。他认为,提出绝对命令、规范的普遍化能力是康德的贡献,但是,由于康德将绝对命令建立在纯粹或善良意志上,建立在先验主体性上,他并没有论证这个绝对命令,因而他的努力最终是无结果的。在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思想中,康德意义上的先验主体性的功效为“交往资质”所替代,人们在作种种交谈时必须承认和遵循“理想的话语环境”的条件,普遍化原则必须与商谈或论证的原则相结合。第二,程序主义特征。程序指的是事物发展的过程和次序,作为
14、多元社会消解价值冲突的原点,它指的是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中,主体以中立性的技术性流程来构建社会共识,主体间通过商谈、对话和论证的过程,达成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方面的集体共识。程序的特征是形式化、规范化、体制化和技术化。以程序为基本的理论内涵的思想就是程序主义,西方学界有学者认为,程序主义可以推动思想的交流、碰撞和竞争并达成能够得到广泛认可的结论和共识。“一种秩序被合法化到能够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的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的程度;但同时它的合法性也是来源于交往的形式,而这种交往形式对自由的表达和维持来说是本质性的。这就是关于程序主义的概念的关键”。哈贝马斯商谈伦理思想是一种程序主义伦理学。是在“交往伦理
15、学”的基础上,即在建立交往理性和重视交往语言运用的基础上,交往主体按照预设的理想条件,通过普遍的、可论证性的、程序化的对话和商谈,从而加强交流、谋求理解、形成规范、达成共识。哈贝马斯试图构建的商谈伦理,着眼于拯救多元价值冲突,是一种希望能够被所有人所承认和赞同的普遍主义的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并不具有实质和具体的先验性内容,而只是在交往主体进行交往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和所应遵循的原则、程序方面提出要求。它与对话的具体内容相脱离,是一种获得共识的对话过程的纯程序性操作规则,是一种有效性的对话的普遍程序,强调的是程序和规则的合理性。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不是说明内容上的取向,不是建立在某种共同的价值观基础之上,而只是说明交往行为中的方法、程序、规则。它以全新的思路、开阔的胸襟、包容的态度为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案,那就是在排除强制性的价值观一元化的前提下,通过主体间的交流、沟通、对话、商谈与论证来谋求理解、进行合作、达成共识。在交往行为中,人们会有不同的观点、看法和价值取向,但只要秉持交往理性,遵守对话的规则和程序,就能够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