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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甲方住所地 甲方: 乙方: 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的客运车辆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本合同事项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承包标的物 1.1、甲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 客车壹辆交乙方承包经营 至 公路客运,该车车牌号 ; 1.2、上述承包标的物下称承包车辆或车辆。 二、承包形式 依“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采取全责风险性承包形式。 三、履约保证金、及承包费 3.1、本合同双方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履约保证金 元,承包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于承包期
2、满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承包经营期限 年,自 1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车辆及牌照交付乙方经营使用;同时承包车辆的机动车驾驶证、购置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交由乙方保管随车使用。 四、承包期限及使用权约定 4.2、承包期间,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缴清次月的承包金:新G83050 ( )元。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已仔细阅读并确认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所指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效力,甲方对乙方违规行为及违反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有权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5.2、本合同
3、履行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承包车辆及相关牌、证等证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应付一切相关经济责任。 5.3、承包经营期间,车辆的一切经济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交清次月所需支付的各种税费、规费,由甲方负责向相关部门交纳办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 2 担。 5.4、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车辆及乘客等所有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每年度保险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次年度的保险金额一次性足额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 5.5、承包经营期间,如因甲方经营管理需要统一在营运车辆内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在承包车辆内安装全球卫星
4、定位系统,安装费用及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安装后若系统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无法使用须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5.6、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因承包车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一切赔偿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7、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必须文明经营,不得以车辆进行违法、违纪及违规活动,违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所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因违章、违法经营、投诉、服务质量等原因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如不及时交纳,甲方可以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先行垫付,不足款项及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5.8、承包经营期间
5、,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承包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必须到甲方所属台屿检测站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 此外,承包车辆按规定二级维护及竣工检测也必须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及检测站进行,工时费、材料费和二级维护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9、承包经营期间,乙方聘用的驾乘人员属乙方雇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报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持证上岗;乙方所聘用驾乘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驾乘人员严重违法违规的,按照要求予以更换。 5.10、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地方*和管理部门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参加营运的驾驶员及其雇员必须参加甲方规
6、定的安全学习、缴纳必须的安全教育费用。 5.1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加强对其聘用的人员安全行车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2、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报案,同时报告甲方,甲方协助处理;事故处理所需押金、费用开支及法院诉讼费、诉讼代理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事故车损坏需修复,费用由乙方垫付,待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后,甲方一次性付还给乙方;理赔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5.13、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车辆如因交通事故致使无法营运的,乙方应将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交由甲方办理报停手续。车辆维修期最
7、长为6个月,该期间承包金不变;车辆维修至6个月届满时,乙方仍无法投入营运的,甲方除依上述约定办理外,4 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5.14、承包经营期间,如遇*部门的政治任务、抢险救灾或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组织社会性、全行业活动,乙方有义务并无偿参加,同时应服从甲方的调配。 5.15、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车辆在起讫地的进站经营合同与票务代理合同,统一由甲方办理,乙方负责履行。乙方的经营票款由甲方统一结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与站点私结票款。 5.16、承包期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将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返还给甲方;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双方结清款项。 5.17、承包期限届
8、满后,如乙方在经营中无违规行为,且遵守交通法规、行业规则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六、合同变更与终止 6.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确实发生了非甲、乙双方所能预计并不能克服的事项并足以影响合同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条款,届时以签订的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6.2、合同签订后,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承包人的,需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承包人变更手续,原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新承包人承继。乙方未办理承包人变更手续,不得擅自将承包车辆进行转包或变相进行转包,否则,按违约处理。 5 七、特别约定 7.1、承包经营期间,非因甲方原
9、因造成车辆丢失、报废,乙方已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此外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2承包经营期间,非因甲方原因造成承包车辆报停,乙方已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以上所有条款规定,若有违反,均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总则:承包经营期间,因乙方违约,或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不予退还。 细则: 8.1、乙方每拖欠一天承包金及各项规费、税费、保险金等费用的,甲方则以乙方拖欠总额的日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拖欠承包金及各种规费、税费、
10、保险金等费用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追回欠款,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不予以退还。 8.2、按本合同第5.7条约定,乙方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违约行为,除向甲方返还垫付处罚款外,按未补足金额的日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乙6 方所交的各类费用不予以退还。 8.3、乙方违反本合同5.1、5.7、5.10条的约定,违反经营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机关处罚造成甲方声誉受损,以及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不予以退还,
11、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8.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5条的约定,不服从甲方管理,未在承包车辆内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或在系统损坏无法使用后不予以更换的,视为违约,应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未按期缴交系统月使用费的,亦视为乙方违约,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 8.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8条约定,承包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未到甲方所属的台屿检测站进行的,属违约行为,每次承担违约金 元。此外,将承包车辆的二级维护及竣工检测在甲方指定外的修理厂或检测站进行的,亦属违约行为,承包车辆乘座位在 座以下的,每次承担违约金 元。 8.6、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包车辆转包或与
12、站点私结票款,属根本性违约行为,除全部返还已结票款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不予以退还。 8.7、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因承包车辆交通事故致使无法营7 运,并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6个月届满时仍无法营运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不予以退还。 8.8、本合同解除或期满后,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交还甲方;乙方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逾期七天以上的,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甲方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
13、亦作为违约金,不予以退还。 8.9、乙方聘用的驾乘人员使用本合同对乙方的违约责任条款,若有违约,由乙方依前述各项承担责任。 8.10、由乙方的原因引起纠纷,乙方应支付甲方因此所支付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九、争议解决办法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合同附本合同生效。 9.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0.1、本合同所称价款均为人民币。 10.2、本合同甲乙双方确定的地址,为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合同确定地址邮寄,即视为送达。 8 10.3、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乙方向甲方足额交纳了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10.4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法人代表: 住所地: 邮 编: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 联系电话: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