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建材商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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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居建材商会章程信阳市建材家居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信阳市建材家居总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信阳市建材、家居、装饰行业的企业和有关人士等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提倡爱国、敬业、守法、诚信、贡献。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积极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信阳市建材家居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单位信阳市工业商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信阳市民政局

2、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信阳市家居建材总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107国道999号金润国际家居建材批发交易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笫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健康发展。 加强行业规范化,协助*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为会员提供技术、管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组织家居建材行业市场运作交流,加强信息服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了解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

3、业文化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从事建材、家具、装饰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企业会员:从事建材家居经营及与其相关的合法企业; 个人会员:建材家居行业投资经营者、专家、学者、海外知名人士、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并执行本商会章程,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会员种类之一。 第九条 会员入退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由商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发给会员证书; 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同自动退会,将不再享受本商会的会员待遇

4、与权利。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商会的咨询服务及商业优惠;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工作建议; 会员未经本商会正式授权,不得以商会名义进行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送达本商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

5、过后,予以除名。三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订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商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商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需经通信阳总商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

6、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企业会员理事会委员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根据本商会机构的特点,上届理事会员可以推荐下一届理事会会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本商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7、特殊时,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主持会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商会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

8、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处是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9、计划; 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报会长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会员缴纳的会费;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社会和企业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支出: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支出; 业务往来或必要的招待支出; 市场调查、考察所需支出; 商会组织的宣传费用; 经执行委员会研究的其它正常支出。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兼职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

10、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商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在执行委员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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