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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展台制作协议书湖南红良商贸有限公司 展台制作协议书 展台制作协议书 甲方: 湖南红良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顺高装饰广告公司 鉴于甲方因产品展示的需要,委托乙方为其制作所需的展台、展柜,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制作展台/展柜,兹就展台/展柜的制作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长期合作。 第一条 : 报价:见小家电专柜制作安装项目及材料价格表。 第二条 制作要求 1. 甲方向乙方提供展台/展柜的具体的设计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设计要求免费设计展台/展柜的图纸。 2. 乙方设计图纸完成后,将图纸提交给甲方确认。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开始实物制作。 3. 未得到甲方的同意,乙
2、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已确认的设计要求和设计图纸。 4. 在展台/展柜交付安装之前,甲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变更设计要求,乙方不得拒绝。如因甲方设计要求的变更,而导致制作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三条 货物验收 1. 乙方完成制作后,长沙市内以其自己的费用负责将展台/展柜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发往市外的甲方补贴30元/米作为包装补贴,由甲方负责送到指定地点,如需安装由乙方负责指定地点安装,甲方负责安装人员车费。 2. 乙方安装完毕后7日内,甲方依据其设计要求及设计图纸进行验收。因甲方原因未及时验收,视同通过。 3. 乙方应保证展台/展柜的制作符合甲方的设计要求,其内在质量能够完全
3、满足产品展示的需要。 4.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展台/展柜,以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重新制作。如因此对甲方产品正常展示造成影响,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负责免费保修半年。人为因素除外。 第四条 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先制作后结算,按月度结账,账期为30天,押金2万元,终止退还。且乙方必须凭产品陈列的照片进行结算。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另外一方有权要求纠正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 乙方应按时完成展台/展柜的制作。如乙方未按期完成,每延迟一天乙方赔偿甲方制作费的10%
4、,依此递加。如乙方完全不能交货,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制作费用的20%。 3. 乙方延迟交货3天以上,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立即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 1 页 湖南红良商贸有限公司 展台制作协议书 4.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延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5. 乙方按时交货后,由甲方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对于甲方提出的意见,乙方必须在十天内修改完毕。如果未按时完成,每延迟一天将对乙方予以罚款100元/天。 第六条 损害赔偿 1. 乙方在展台/展柜的制作、运输、安装过程中,对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包括人员的伤害和死亡,由乙方负责赔偿。 2. 在
5、展台/展柜的使用过程中,如因展台/展柜的内在质量缺陷造成对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乙方给予甲方质保金额:伍万元质保金,合同结束后半年如无质量问题甲方退返给乙方。 2.本协议的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和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其他 1.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3.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