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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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规范经营投资和企业管理行为,保护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投资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集团公司负有资产经营和管理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减少和损毁。 第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

2、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经营投资和资产管理责任。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经营投资或其他资产损失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第五条 对造成经营投资损失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有规必依,违规必纠; 客观公正,责罚相当; 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鼓励创新,合理容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在改组改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的; 未按规定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以及未经法律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干预或者操纵财

3、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结果的; 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无偿转让的; 未按规定将国有资产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的;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资产转让价款的; 违反回避制度,参与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的;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2 第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存在重大失误的; 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审批程序的; 项目概算严重脱离实际或者投资严重超概算的; 未按规定招标或者中标价格明显不公允的; 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

4、项目建设过程中,有重大方案变更,未经专家论证的。 项目建设严重拖期,不能及时达产达效,或者购建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 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验收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投资并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者尽职调查存在重大疏漏、虚假,以及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审批程序的; 投资决策未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订有效风险防范预案的; 投资成本明显高于市场合理水平,并购价格明显 3 高于评估值的; 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方提供垫资的; 标的企业

5、公司章程关键权责条款缺失或者约定不当的; 投资并购后未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重大经营、财务管理失控的; 投资参股后不主动履行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并购价款或者未及时办理交割手续的;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工程承包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对合同标的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的; 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投标以及严重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擅自签订或者变更合同,合同约定存在重大疏漏的; 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或者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 工程组织不力、工程质量不达标、不能按期交付,或者工程成本严重超出合同预算

6、的;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购销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 4 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 利用关联交易输送不当利益的;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授意、指使、串通有关人员进行违规购销的; 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者利用业务预付、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投资的; 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严重积压、闲置的; 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托盘等衍生业务的; 对应收、预付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重大资产损失风险的;

7、 购销过程中合同、凭证、收款确认函、收发货函等重要资料、文本保存不当造成风险或损失的。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资产的; 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提供或者披露虚假信息,干预或者操纵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的; 5 违反回避制度,参与、干预转让方案制订或者实施的; 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资产低价或者无偿转让的; 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转让的;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

8、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规定使用和调度大额度资金的; 违反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的; 设立“小金库”的; 违反规定集资、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者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 擅自对外担保或因擅自采取其他方式为集团外部单位融资提供帮助而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形成资产损失的。 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 以个人名义留存企业资金、进行收支结算的; 因财务内控缺失或监管不到位,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事件的;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要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的; 6

9、 重大经营投资未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风险应当能够识别而未能及时识别、已评估出的重大风险未能有效应对的; 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未经法律审核或者法律审核有重大疏漏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主观故意、内外勾结被诈骗,或者对重大法律风险、纠纷处置不当的; 在市场形势出现对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严重不利时,未及时对已有商业模式、经营方式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防范措施的; 风险形成后不及时报告,造成对我方有利的证据灭失、标的物转移、丧失挽回损失有利时机的;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违反决策

10、程序或超越权限进行决策的; 决策前未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盲目决策的; 故意遗漏、扭曲、隐瞒重要信息干扰或影响决策的; 参与决策时,明知错误不反对、不制止,不负责任进行决策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决策的。 7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国资委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造成资产和投资损失的其他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材料认定损失的性质、情节和金额。 第十七条 资产损失金额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专业鉴定机构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会计

11、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或意见书;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责任认定小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者鉴证报告;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的认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对于有司法机关和上级行政部门、专业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按照司法机关、上级行政部门和专业鉴定机构的判决书、行政裁决书或者意见书等确认损失;对于司法机关和上级行政部门、专业鉴定机构没有明确意见的,企业成立内部责任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认定。责任认定小组一般由一名公司领导牵头,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

12、法律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内部责任认定小组出具的 8 认定意见要经责任人认可签字并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生效。责任认定小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认定小组全体成员对认定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一般按照与其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第二十条 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般资产损失是指损失对应的单笔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对企业造成影响较小的; 较大资产损失是指损失

13、对应的单笔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对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重大资产损失是指损失对应的单笔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在企业和社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损失对应的单笔资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在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企业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起决定 9 性作用时应承担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相关负责人在其直接主管或者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重

14、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资产损失责任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经营管理人员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针对不同性质、责任情形和损失金额,按照规定职责、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禁入限制和纪律处分。 经济处罚:扣减效益工资、奖金或任期激励等收入。 组织处理: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形式。 禁入限制:五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担任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 10 纪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扣发损失确认年度30%-50%绩效薪金;对重要领导责任人扣发10%-30%绩效薪金;同时进行诫勉。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扣发损失确认年度50%-70%绩效薪金,对重要领导责任人扣发30%-50%绩效薪金;同时给予诫勉或者调离岗位。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扣发损

16、失确认年度全部绩效薪金;对重要领导责任人扣发全部绩效薪金;同时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扣发损失确认年度全部绩效薪金;同时给予免职、降职及禁入限制处理。 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赔偿的,从其规定。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1 和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造成资产损失金额特别重大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任期内造成两次以上较大资产损失的; 发现问题

17、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 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档案材料,干扰、阻碍、抵制调查的;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在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前提下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其他严重过错行为的; 主动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责任追究 12 工作: 及时受理监事会监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审计、经营绩效综合评价、民主监

18、督、社会舆情、举报人举报以及法律诉讼等其他方式披露或者反映的企业资产损失线索。 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认定损失金额,必要时根据调查结果组织职工代表民主评议。 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依据职责权限,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相关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和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执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落实相关责任人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工作一经启动,相关责任人绩效薪金等均应当暂停支付、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 13 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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