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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中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范围及条件工伤中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范围及条件 一、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2、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四、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