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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复诉讼申请书3篇 恢复诉讼申请书一:恢复诉讼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郭x x,男,x x年x x月x x日出生,汉族,经理,现住郑州市航海路x号楼xx室。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恢复对南行初字第12号案件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 x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权属登记纠纷一案,贵院因需要确定申请人与第三人杨x x买卖合同的效力而于20xx年x月x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现贵院对申请人与第三人杨x x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已作出判决,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除。申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本案恢复审理,请予
2、准许! 此致 x 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x x年x x月x x日 恢复诉讼申请书二:恢复诉讼申请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诉云法律师事务所清算组织合伙纠纷案,你院中止诉讼裁定书认 定; 本案中,被告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清算组在诉讼过程中被法定登记机关注销,现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故裁定中止诉讼。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十条 规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3、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上列法律及司法解释,云法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依法是参与合伙的自然人
4、,而不是合伙组织。该所解散后,除原告外其余合伙人已重新设立了合伙组织,不可能重新恢复,律师事务不是自然人,也不可能有继承人出现,据此,原云法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第三人,依法是云法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另,云南省司法厅批准解散云法律师事务所,是在云法律师事务所存在合伙纠纷、行政争议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其注销法律师事务所的清算组织,则是在合伙人间合伙债权债务未清算,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对合伙清算组织合伙纠纷案后注销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的规定: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
5、的机构为当事人。 原云法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第三人、云南省司法厅依法应是解散的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共同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据此,申请依法将申请人诉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纠纷案的被告,变更为原云法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周路、云南省司法厅,并追加合伙期间该所变更后的合伙人为本案第三人,恢复诉讼,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樊则华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恢复诉讼
6、申请书三:恢复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刘爱x,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村xx号xxx室。 申请事项: 恢复申请人诉何必x、张宝x、何静x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二审的诉讼。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中止诉讼的情形中,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必须是本案的必要条件,即:本案的事实存在争议或者事实不清,只有另一案审结后,本案的事实才能查明。 本案为房屋腾退纠纷,申请人依法持有该房屋的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其有要求无权占有人向其腾退房屋的权利。申请人和被上诉人均承认申请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是本案的被上诉人到底对该房屋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如果本案中被上诉人是“有权占有”,申请人自然不得要求被上诉人腾退房屋;如果被上诉人是“无权占有”,其自然应当腾退该房屋。被上诉人是否有权占有取决于刘保军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被上诉人是“有权占有”,否则被上诉人是“无权占有”。 本案中,被上诉人既承认申请人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承认其与刘保军买卖房屋的行为没有经过申请人同意,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
8、间接承认了其与刘保军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双方对被上诉人是“无权占有”的事实并没有争议。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贵院怂恿被上诉人提起一个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以中止本案的诉讼,而被上诉人却提起一个诉刘保军、刘爱琴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既然被上诉人在另一案中承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再次表明其承认自己是“无权占有”该房屋。因此,在另一案中,双方对被上诉人是“无权占有”的事实也不存在争议。既然本案还是另一案对事实都没有任何争议,那么本案的审理并不需要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因此,本案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既然本案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应当恢复审理。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