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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补充协议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补充协议 第一条 协议各方 出卖方: 买受方: 中介方: 第二条 本协议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的补充协议,为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协议为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不能成立或被依法撤销或被房地产主管部门驳回,则从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条 本协议所称房屋位于*小区*栋*室之房产。 第五条 甲方保证: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前,已向乙方说明、告知全部甲方已知或应知的有关所交易房屋的重要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有效,且未隐瞒任何可能侵犯乙方权益的、可能减损房屋价值的事实资料。 第六条 丙方保证:在签订房屋买卖定
2、金合同前,已向乙方说明、告知全部丙方已知或应知的有关所交易房屋的重要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有效,且不存在隐瞒可能侵犯乙方权益的、可能减损房屋价值的事实资料。 第七条 因甲方的信息优势,甲方保证,所提供房屋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保证房屋不存在可能影响居住的住宅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房屋内部、外墙无裂缝;外墙无渗水等。若在买卖成交后半年内出现影响居住的房屋质量问题,乙方可要求甲方修复房屋,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该项房产上不存在中国民俗文化中的不吉利事项,如居住人非正常死亡、事故频发等因素。
3、 第九条 除其它合同载明的房屋情况,甲方和丙方向乙方说明,房屋用地为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年,始于年。房屋建成年份为年,使用年限为国家规定的房屋使用寿命。若因甲方或丙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不了解房屋真实的剩余土地年限或房屋使用寿命而促成买卖的,出卖方需赔偿乙方,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交房: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于年月_日前向乙方交房,交房须履行交钥匙手续,并保证房屋内居住人员不再滞留。若因甲方未按时交房或房屋内仍有人员滞留而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乙方有权要求停止交易,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出。包括乙方给丙方应支付的中介费、停止交易产生的违约费,及乙方支付的房屋评估费和万首付款。 第十
4、一条 乙方保证:交房后,立即办理房产证抵押申请贷款手续,由银行放贷后直接转入甲方账户。若甲方交房并保证无人员滞留后,乙方两日内未办理房产证抵押申请贷款手续,甲方有权提出赔偿。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其出售该房产的行为已取得其它权利人或共有人或优先权利人的同意,若因甲方未取得上述权利人同意而擅自出售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甲方须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交房前,甲方须结清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费用,缴清公共维修基金、月付的公共维修费及其它国家有关部门、业主组织或业主公约规定的费用并提供以交房前为截止日期的费用单据。 第十四条 甲方保证第四条所述房屋不存在抵押、质押、担
5、保、涉及诉讼、其它权利主张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该房过户后一星期内甲方应迁出位于该房产之上的全部户口,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煤气、有线电视、宽带、电话、公共维修基金专户、物业管理等应由新业主承继的权利的过户手续,并转交所交易房产原有的房屋结构图、原始买卖合同、水电装修路线图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丙方为本次交易的居间方,承担为甲方、乙方代办各种非本人必须到场的有关手续的义务。产权变更及相关手续办理应在签署房屋买卖定金合同30天内完结。未能及时按时完结的,甲方和乙方均有权要求赔偿,计算方法为每拖延壹日赔偿人币100元, 直至丙方收取的佣金被扣完为止。本条款不影响其它因违约过失产生的赔偿要求。 第十七条 若本交易房屋不能办理石河子市土地房屋权证,或办理的费用超过原约定的范围,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丙方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要求赔偿,赔偿违约金为5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双方、甲方与丙方或合同三方签署的本协议、任何书面协议显失公平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自始无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地为房屋所在地法院。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其它补充条款:_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