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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检查表及注意事项房屋租赁行为发票专项检查自查表 税源管理所: 自查单位名称 自查单位识别号 自查时期 出租人名称 承租人名称 房屋年租金 是 否开具(取得)发票 自 查 及 整 改 情 况 说 明 自查补税情况 税票号码 发票号码 注: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税源管理单位、征管科各一份 房屋租赁行为中使用发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注意事项: 一、 检查对象名单由征管科统一提供。 二、 各所检查情况必须填报房屋租赁业检查台帐,对无行政处罚的被查单位,以填列房屋租赁行为发票检查台帐中的相关数据代替发票检查表。 三、 在检查期间,能主动补交税款、补开发票的纳税人由被检查单位填报自查表,凭自查表到税务服务站或者征收分局补交税款,补开发票,可不进行行政处罚。 四、 在检查期间拒不主动补交税款,补开发票的,由检查人员出具发票检查表和纳税检查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五、 对既有自由房产又有承租房产的纳税人,应分别填报自有房屋台帐和承租房屋台帐。 重点核查无房产承租单位是否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发票。